陕西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汇总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6 3:21:1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陕西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汇总(政策依据截止2015年) 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主任 朱政律师 一、死亡丧葬费:

《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5]345号) 1995年1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企业职工死亡后发给丧葬费1500元,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死者亲属,超支部分由亲属自理。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8〕82号 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二、遗属生活补助标准: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9]559号)2000年1月起执行

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补贴)。遗属困难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或离退休金。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原一次性困难补助不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8〕82号 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31号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关于调整部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4]22号

2013年9月30日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遗属。

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85元。

三、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37号)2000年9月22日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

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1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的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遗腹子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四、与侵权责任竞合按补偿原则处理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37号)2000年9月22日

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