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2 10:58:4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建设,提高人民调解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条所称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工作室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法,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和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解决交通事故损害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二)按照“合法合理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条、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人员由城关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组成负责开展工作。

第五条、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交通事故损害纠纷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交通事故损害纠纷,防止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

育公民遵纪守交通法规,尊守社会秩序。

第七条、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责任认定后,对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在10日内向人民调解室申请调解。

第八条、对当事人各方共同提出申请的案件,办案民警填写移交表格将案件移交调解员,并向调解员详细介绍案情。

第九条、人民调解室确认受理后制作《调解受理登记表》,并在五日内由人民调解员组织当事方进行调解。

第十条、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加盖“调解工作室”印章后送达当事方。未能达成协议的,则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各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附:调解流程

当事人→申请→登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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