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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
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及组织领导
(一)本规定适用于离退休校级领导干部和在职中层领导干部,以及部分根据相关规定需要报备的中层以下干部。现职校级领导干部(包括退出校领导班子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的因私出国(境)事项,按相关规定由学校报教育部人事司审批。
(二)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组织部工作内容:
1、牵头负责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 2、负责做好干部因私出国(境)报备工作,及时将应当报备和撤销报备的干部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到应备尽备。
3、负责集中管理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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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同)。
二、工作程序
干部因私出国(境),按以下程序进行:
1、干部本人就因私出国(境)事项向所在基层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报告,经同意后办理报批手续。
2、干部本人提出申请,写清事由、出行时间、地点、出访经费来源以及工作是否做好交接等事项,并如实填写《合肥工业大学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3、干部所在基层单位初审,在“审批表”中签字盖章;离退休校领导的“审批表”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初审,并在“审批表”中签字盖章。申请人和单位审签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
4、纪委、监察办公室审核,在“审批表”中签字盖章。 5、党委组织部审核,在“审批表”中签字盖章。 6、由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并加盖学校公章。 7、“审批表”一式三份,办理完毕后一份由干部本人提交到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审核登记后发还干部本人相应证件;一份由干部本人提交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理在职及收入证明等手续;一份本人用于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8、干部本人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办理出入境相关手续。 9、干部本人在回国(境)后10天内应填写“合肥工业大学出国(境)回执单”,连同因私出国(境)证件,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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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回党委组织部。
10、对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需同时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相关申请表格。
三、审批和监督 (一)申请及审批
1、严格审查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出国(境)。
2、干部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审批”。 3、因私出国(境)的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公休日、节假日或寒暑假内,且累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假期、节假日、公休日时间。如确因特殊需要利用工作时间出国(境)的,应妥善安排各项工作,做好交接,一般不超过20天,并由所在基层单位出具《关于同意XXX同志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的证明》,连同“审批表”一起报批。
(二)证件管理
1、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一律不得私自保存,应统一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干部每次缴交、领取、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2、干部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在新申办、换(补)发和按规定使用后10天内,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新提拔的中层领导干部,在正式宣布任职后的10天内应将持有的有效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党委组织部保管。如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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