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3 10:14:3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一章 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
1.所谓礼起源于祭祀,是说礼作为中国古代的一种社会调整规范,最初起源于古代古人在祭祀活动中形成的某些礼仪道德规范。
2.夏商两代的刑,《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做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的记载。所谓“禹刑、汤刑”,是对夏商两代刑事法律内容的统称;其基本内容是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性质的习惯法为主。
3.商代的刑罚主要有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即旧五刑。
4.所谓“圜土”,即是夏商两代监狱的通称,主要关押违法犯罪的劳役徒刑。
第二章 两周法律制度
1.根据“明德慎罚“与刑兹无赦”的辩证思想,西周政权针对不同的社会形势及其统治需要,创立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法适用原则,并明确提出了“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的法制指导思想,从而“明德慎罚”与“刑兹无赦”二者精密结合起来,构成了一个辩证统一的思想体系,极大地西周政权的法制建设。
2.基于周礼的内容性质和功能作用的需要,决定了它始终贯穿一条“亲亲”“尊尊”的基本原则。所谓“亲亲”,是一条别亲疏、序长幼的宗法伦理原则。亲亲父为首,以血缘为纽带,以“孝”为核心,目的维护家长制;所谓“尊尊”,是一条别贵贱、序尊卑的等级差别原则。尊尊君为首,以等级为基础,以“忠”为核心,目的在于维护君主制。
3.西周中叶,周穆王命时任司寇的吕候“作修刑辟”,主持制定了《吕刑》。《吕刑》又称《甫刑》,已失传。
4.论述:礼与刑的关系:西周的礼与刑是两种重要的法律形式,二者共同构建了西周的习惯法体系,它们的关系是相互联系、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 首先,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认可的要求人民遵守的指导规范,全面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社会等级秩序及日常行为规则,其功能和作用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是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性规范,其功能和作用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正如古人所说:“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凡是违反礼的规定的言论或行动,就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就要受到法律包括刑法的制裁。
其次,西周实行宗法等级制度,推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适用原则,礼与刑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所谓“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平民百姓以下的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而是指礼的作用在于调整宗法的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利来调整,不同身份等级的人也就适用不同的礼。尤其是各级贵族所享有的特权性规范的礼,自然不适用普通平民和庶人。所谓“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刑罚一概不使用于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指刑罚的制定目的和适用对象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和制裁普通平民或庶人。同时,由于不同身份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的贵族即使违法犯罪,一般也可以享有司法特权。
5.西周时期,“惟眚”指过失犯罪,“非眚”指故意犯罪;“惟终”,指惯犯,“非终”指偶犯。与秦区别:故意,端;过失,不端。
6.西周时期,傅别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质剂是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大市以质,小市以剂。
7.论述:西周婚姻制度
8.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在宗祧祭祀、官爵世袭、财产处分等各方面,嫡长子都拥有绝对的继承权和支配权,而庶子只能听命于他们。
9.狱,指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持诉状向官府起诉;讼,指涉及财产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直接到庭提出诉讼请求。
10.春秋后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以郑、晋两国为重要代表。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11.名词解释:《法经》是战国时期,李悝在魏国变法是所制定的,共由《盗法》、《贼法》、《囚法》(亦作《网法》 )、《捕法》、《杂法》、《具法》六篇组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为法典。
第三章 秦朝法制制度
1.以《法经》为基础,商鞅改法为律。
2.名词解释:廷行事:廷行事即司法判例。秦朝司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除了以规范性法律为依据,同时也参照此前的成案、判例。 3.秦朝根据行为人的身高确定刑事责任承担程度。 4.在中央审级中,专职司法官为“廷尉”。
5.经过审讯,由司法官向当事人宣布判决,此程序为“读鞫”。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请求重新审,此为“乞鞫”。
第四章 汉朝法律制度
1.萧何制定的《九章律》是汉朝的基本法典,其条文早已失传。据考证,这部法典分为盗律、贼律、囚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既律九篇。,前六篇的篇名与战国时期李悝所编撰的<法经》完全一致,继承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结构。较法经新增加户律、兴律,既律三篇,涉及户籍、赋税、徭役、兴造、畜产、仓库、驿传等,也大部分源于秦律内容;《九章律》、《徬章律》、《越宫律》、《朝律》合为汉律六十篇,构成了汉朝法律体系中最稳定的部分。
2.文景时期废除法律肉刑的改革,是中国古代法律跨越野蛮、走向文明的界碑。 3.汉朝的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4.名词解释:比:比是汉朝法律形式之一,又称“决事比”,是指在法律没有文明规定的情况下,比附援引以往法典案例作为裁判依据。
5.名词解释:上清:所谓“上清”,也叫“有罪先请”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先奏请黄帝裁决的制度。 6.亲亲得相首匿:所谓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隐瞒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亲属之间犯罪后相互包庇,是儒家的基本伦理要求之一,最早提出亲亲相首匿的是孔子。西汉中期以后,随着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儒家的宗法伦理精神开始转化为刑事法律责任原则。具体而言,.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包括以下内容: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清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自汉宣帝以后,亲亲得相首匿即为中国古代重要的刑事法律原则之一,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
袭。
7.汉朝中央司法机关:皇帝掌握着国家的最高司法权。具体司法事务一般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承办。
8.名词解释:廷尉是汉朝最高的专门司法官属,长官也称为廷尉,其下设正、监、左监和右监等。
9.简答: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又称“经义诀狱”,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以后,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除《春秋》以外,汉代被援引为司法裁判依据的还有《诗》、《书》、<礼》、《易》等儒家经典。春秋决狱是汉代中期以后,统治者寻求儒家经义与法律制度相结合、推行法律儒家化的一种手段。在不能修订祖宗成法的条件下,统治者便利用儒家经义来纠正、补充法家之法,即通过春秋决狱这一司法方式对法家之法进行改造。
10.名词解释:疑狱谳报:所谓疑狱谳报就是各地方官将疑难案件逐级上报,直至报送廷尉处理,廷尉不能决断的案件还要奏请皇上召集大臣集议裁决。
11.名词解释:录囚:录囚制创设于汉代,就是皇帝、刺史、郡守申录在押囚犯,检查下级机关的缉捕、审判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差错,以便平反冤案,及时审决案件的制度。
第五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1.北齐律确定了12篇的法典体例。
2.北齐律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 3.“重罪十条”制度正式确立与北齐律,是被统治者直接视为危害其根本利益的十种严重犯罪的统称,包括反逆……
4.曹魏政权制定的《新律》,首次将“八以”制度订入国家法典。
5.名词解释:八以:所谓“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根据“八议”制度的规定,这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上进行议决,其结果一般都能得到宽宥处理。
第六章 隋朝法律制度
1.简答:《开皇律》的立法成就:1.确定法典的篇目体例。2.确立封建新五刑制度。3.“十恶”制度正式列入《名例律》中。4.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
2.简答:《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仅就立法技术而言,《唐律疏议》结构严谨、律文与疏议有机的结合于一体,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1.《唐律疏议》的结构严谨,篇目、律条设置与排列比较合理。2.《唐律疏议》十二篇和各篇律条的排列也有其内在的逻辑性。名律篇相当于现在的刑法总则,置于最前面。捕亡和断狱相当于现代的程序法,置于最后,以示与其他篇目的区别。中间的九篇则是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来排列的。3.《唐律疏议》将律文与疏议有机的结合于一体,创造了一种新的法典编撰方法。4.《唐律疏议》的制定,为科举考试提供统一的依据,更重要的是弥补了法律条文的疏漏,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