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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

征改革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源税

【发文字号】财税[2015]52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5.04.30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计征办法

稀土、钨、钼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稀土、钨、钼应税产品包括原矿和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和适用税率计 1 / 2

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原矿的,将原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换算为精矿销

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精矿销售额×适用税率 二、关于适用税率

轻稀土按地区执行不同的适用税率,其中,内蒙古为11.5%、四川为9.5%、山东为7.5%。

中重稀土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7%。 钨资源税适用税率为6.5%。 钼资源税适用税率为11%。 三、关于精矿销售额

精矿销售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精矿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精矿销售额=精矿销售量×单位价格

精矿销售额不包括从洗选厂到车站、码头或用户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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