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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
程序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政[2007]37号 【发布部门】安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5.22 【实施日期】2007.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安政〔200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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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领导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按照本规定制定的具有下列特性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一)在本行政区全部区域内或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 (二)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 (四)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和执行性。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规定的名称等。 2 / 4
第六条 下列组织不能制发规范性文件: (一)为阶段性任务临时组成的虚设机构; (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三)法律、法规没有授予执法权的组织; (四)企业及企业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规范、准确、简洁,内在逻辑结构应当严密、严谨,条理应当清楚,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制定计划应根据全年工作规划、工作重点,结合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的需要确定,应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政府领导审议确定。政府各部门认为需要以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政府报请立项。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在充分征求意见、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提出计划草案,报政府审定。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部门法制机构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经部门领导会议集体研究确 3 / 4
定。
未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予制发。有关单位认为急需制定的,应当向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法制部门(机构)组织论证后,报人民政府审定,经市、县(市、区)长或常务副市、县(市、区)长批准后方可制定。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文件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项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应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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