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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假设因果关系对损害赔偿的影响
作者:林晓萍
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11期
【摘 要】假设因果关系其实是指损害的可归责性问题,其主要要解决的是已生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可否由于假设原因也必将导致同样的损害而减轻责任甚至免除责任。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假设因果关系对损害赔偿的影响,合理分配假设因果关系案件中的责任,以有效填补受害人损害。
【关键词】假设原因;真正原因;因果关系;损害赔偿 文章编号:1673-0380(2013)11-0289-01 一、假设因果关系概念
假设因果关系是指某种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并未实际发生因果关系。在涉及假设因果关系的案件中存在两个原因事实,一个是真正原因,一个是假设原因。假设原因与真正原因有前后时间关系,或者假设原因在前,真正原因在后;或者假设原因在后,真正原因在前。两个原因的先后顺序影响着损害的归责性问题以及因此而引发的赔偿的法律关系。 二、损害的本质和时间计算点
在假设因果关系的案件中,从因果关系进程这一层面看,真正原因一旦导致损害结果的出现,作为责任基础的因果关系由此产生,同时因果关系的进程便结束,也就是假设原因这一拟制的原因事实将不再影响这种既存的因果关系进程。而从损害结果这一层面看,由于损害结果已出现,假设原因事实上已无法再次引起同样的损害,它和原有的损害之间便无法成立真正的因果关系。可见,假设因果关系问题不属于因果关系层面的问题。既然假设原因无法成为原因,无关因果关系,那假设因果关系谈论的意义在何处?
其实,假设原因和损害结果有着某种程度上的关系。假设因果关系要解决的是已生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可否由于假设原因也必将导致同样的损害而减轻责任甚至免除责任。在假设因果关系的案件中,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以及损害范围可否被假设因果关系修正,取决于对损害本质的理解和对损害计算时间点的设定。 (一)损害的本质
损害的本质,主要有两种学说。其一,利益说。该说认为损害的本质就是不利益,指受害人在损害结果发生时财产总额与假设不发生损害结果时的财产总额之间的差额。其二,客观说。该说认为损害包括受害人财产上的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它是行为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一种不利益状态,要根据受害人受到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遭受侵害以后,客观上遭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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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予以确定。其与利益说有一定关系,即若在损害结果发生前后的财产总额之差额若大于客观损害,那么赔偿的损害范围便认定为二者之差额;若二者之差额小于客观损害,那么赔偿的损害范围则为客观损害,此时利益说不发生作用。可见,客观说的立场更能保证受害人的损害利益得到全部赔偿。 (二)损害的计算时间点
确定损害计算时间点,对假设因果关系中损害的计算和赔偿范围的限定具有不同的意义。如果以损害发生时作为损害的计算时间点,那么真正原因造成具体损害结果的时间就是损害计算的时间点,因此只有此前影响损害变动的因素在确定损害范围时才可以被考虑进去。如果假设原因在后,便无法对损害的计算产生修正作用。如果以履行赔偿义务之时作为损害计算的时间点,那么损害结果出现后发生的或者确定要发生的影响损害变动的事由在计算损害时就应被考虑,其中就应考虑假设原因对损害计算所产生的修正作用。 三、假设因果关系对损害的影响 (一)不可分损害与可分损害
不可分损害,即指终局性损害,损害赔偿的责任在损害发生时便确定,赔偿义务人应对这种已确定的终局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此等损害也不因后续的假设原因而被分割或限缩。但如果损害是可分的,持续性的,是随着时间推移而连续发生并不断累积的,赔偿义务人是对一定的时间跨度内持续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假设原因亦将导致此后的同一损害,依据利益说计算损害时,这部分的损害就可以被假设原因所调整。例如甲过失造成车祸致使乙受重伤,且因此丧失劳动能力。在治疗期间,乙突然中风。假设乙未受重伤,但因为无关车祸所致的伤害而引起的中风同样会致使其无法再劳动。在此案中,乙的收入损失可以在时间上分割为中风之前和之后的两部分,由于中风之后的收入损失亦将因中风而同样发生,因此按利益说来理解损害时,这部分收入损失就不属于甲的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害。甲仅需承担乙在中风之前的收入损失,此后的收入损失便被中风这一假设原因所调整。 (二)假设原因与真正原因先后对损害赔偿的影响
下文是针对可分割损害结果的赔偿而言的。假设原因与真正原因先后对损害赔偿的影响,其实指的是假设原因的可归责性。如果假设原因属于真正原因出现时即已存在的状况,也就假设原因在前,真正原因在后,那么在计算损害时,假设原因应被考虑。因为当加害行为发生时如果确定存在某种状况,并且这种状况已造成客体价值的减损或者事实上已剥夺了取得利益的可能,那么加害人侵害的就是价值贬损了的客体,在对加害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价时,就要考虑客体已贬损的价值。如果假设原因是自然原因,如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即使加害人的行为干扰了损害的自然进程,打乱了原本的风险分担格局,但按照损害填补的原则赔偿受害人的损害时,还是应当考虑自然灾害这种情形下的致害原因,将其作为调整加害人赔偿责任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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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因果关系中损害范围的确定以及赔偿责任的分配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形:第一,真正原因造成了不可分损害时,如果存在将导致叠加损害的假设原因,则在确定真正原因责任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时,不必考虑这一假设原因。第二,如果假设原因加重了损害,或者真正原因造成了可分割的损害之后假设原因同样会使相同损害结果发生,则对于此前已发生的损害,真正原因责任者应当独自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加重的损害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此后发生的可分割损害,其赔偿责任在一定范围内可被假设因果关系调整。第三,如果假设原因属于可归责于第三人的加害行为,则真正原因责任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受影响。第四,如果假设原因属于内在于被害客体的不良状况,或者由于外在的不可归责于第三人的行为或事件已经致使被害客体发生价值贬损,则在确定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时应考虑假设原因。 四、结语
当前我国侵权在立法和理论学说方面对假设因果关系问题都还不够重视,为了解决存在假设因果关系案件中责任的分配,以公平分担责任和有效填补受害人损害为原则,应以损害的本质为切入点,适当调整损害计算的时间点,才能将影响损害的真正原因因果关系及其假设原因的假设因果关系理清晰,将各种影响损害的因素适当纳入考虑的范围。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黄文煌.论侵权法上的假设因果关系,中外法学,2011年第三期.
【3】车浩.假定因果关系、结果避免可能性与客观归责,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 作者简介:林晓萍,女,1988年5月出生,福建南安人,华侨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比较经济法,2011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