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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生猪养殖“三区”划定及治理的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龙政综[2009]487号 【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30 【实施日期】2009.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生猪养殖“三区”划定及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龙政综〔2009〕4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牵头制定的《关于生猪养殖“三区”划定及治理意见》已经龙岩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生猪养殖“三区”划定及治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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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切实加强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现就我市生猪养殖禁养区、禁建区、适度养殖区划定及治理意见。 一、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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