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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改制农村商业银行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路径
作者:李 勇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26期
摘要:结合农信社改制的大趋势,分析在改制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针对农信社政策性和效益性、民间资本入股、不良资产剥离、法律地位以及人力资源开发等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农信社;商业银行;解决路径
中图分类号:F830.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6-0105-02
当前,全国各地农信社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建立农村金融制度”的要求,积极推进以股份制为主导的产权制度改革,加快了农村商业银行的组建步伐。但从实际情况看,农信社改制农村商业银行还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一、如何解决农信社支农的政策性与企业效益性间的矛盾
根据《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0号)规定,农村商业银行是指由辖区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从该定义中我们看出:
第一,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作为企业法人,农村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作为农村商业银行主体,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农村商业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在性质和任务上,农村商业银行不是标准的股份制金融企业,特别是服务的目的和对象依然离不开农业、农民和农村。按《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农村商业银行要将一定比例的贷款用于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并报当地省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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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农村商业银行脱胎于农信社,以其精神是对农信社一次比较彻底的“洗牌”。在改革理念上应该是走向市场经济体制下完全的市场竞争主体。但是,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又要面临两难的选择,即面临支农的政策性与企业效益性的尴尬境地。
那么,如何正确解决所面临的问题呢?从逻辑性和矛盾论看,随着城市迅速扩展,真正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农村趋于消失,那么真正意义上的支农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其企业所追求效益性很难统一。但由于农村商业银行脱胎于农信社,加上我国政策的导向,使得组建农村商业银行过程中必然要思考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既然要体现政府支农惠农的政策性,那么作为金融企业就要最大限度地争取政府财力、政策支持。综观我国自从20世纪笔者对农信社改革到2005年提出“花钱买机制”新一轮改革,历次改革都没有走出倡导“合作” 机制,而历次改革的结果事与愿违,都没有真正地“合作”过。所以,本次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是对以往改革的总结,是新形势下改革农信社新模式的探索。那么,争取国家相关政策和财力支持将更加有利于农村商业银行脱掉历史包袱,进而轻装上阵,迎接市场和同业的竞争。
其次,进一步对农村商业银行进行市场定位,真正树立经营主体、利益主体、竞争主体和金融主体的价值选择。农村商业银行只有树立了真正主体理念后,才会尽快找准位置,参与激烈的行业竞争。
二、如何解决民间资本融资入股问题
目前,农信社的社员来源单一,入股金额小、优质资本不多、社员参与管理竞争意识不强。这本身是社员的实际状况决定的。但是,对于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来说,我们面临的融资入股必将是个问题。这里涉及的问题是未来充实资本金,如何让民间资本进入农村商业银行。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以下方式:
首先,在企业的章程中明确规定民间资本进入的条件以及入股后的权利义务。有了这个前提,我们可以分析民间资本进入的可能性。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民间资本应该是很充裕的。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曾经说,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大约8万多亿元;城乡居民手持现金大约1万多亿元;城乡居民手持股票、国债、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券等有价证券大约3万多亿元。以上这三项加在一起在12万亿元以上。进而又说,如果所有上述这些现实的民间资本和潜在的民间资本中有1/8或1/10进入国内的银行业,这将是一大笔加快银行业改革和壮大中国商业银行实力的资本投入。可见,农村商业银行的融资空间非常大。
其次,我们要分析如何让民间资本进入农村商业银行。这里除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外,我们要结合各地的具体民间资本实际情况。实现民间资本进入金融的要求。比如说,让民间投资者可以成为真正的股东,参与企业具体事务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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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民间资本成为股东,不能实行平均主义。避免把企业资本按各自投资的多寡进行平均分配,必然要有部分股东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拉开股份差距。只有这样才提高效率,防止平均主义时候出现的“都不管”现象。 三、如何解决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问题
在农商银组建过程中,最大的困难是农信社不良资产的处理及风险处置。不良资产问题处理成功与否,将严重影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成与败。因此,如何解决农信社的不良资产问题是核心、是关键。对此,笔者提出几条解决思路。
第一,争取政府帮助,消化历史包袱。由于历史和政策的原因,农信社与农行分家后,农业银行转移给农信社很多不良资产,政府要对这一部分不良资产实行剥离政策,然后再由政府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与此同时,政府要给予农信社3~5年内免征营业税、提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等优惠政策。另外,由于历史原因,对于政府特别是地方行政干预造成的优质资产损失,应由各级政府承担责任,一次性予以融资解决。
第二,争取人民银行提供无息或低息再贷款。仅仅靠政府的帮助,还不足以解决大部分问题。人行对待农信社要像对待其他商业一样,给予比较充足的无息或低息再贷款。
第三,真正完善法人治理机制,自力更生,争取靠自身消化不良资产。目前,农信社应当积极开拓创新、改善盈利结构。我们必须警惕不断升级的“脱媒”效应。所以,农信社要积极扩大中间业务领域,加快金融产品创新以及信贷管理制度创新。组建后的农村商业银行,要办成“真正盈利的银行”,而不是以财政、赈济的方式、配给的方式被动执行国家政策。在商业和政策性贷款的风险管理机制方面,要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审查贷款项目,加强信贷资金的风险管理,确保各项风险降低在最低限度。
另外,为了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对个别农信社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的风险资产,要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然后再由地方政府通过呆账核销等手段予以彻底解决。 四、如何解决农村商业银行法律地位边缘化问题
从国家的商法角度看,既然农村商业银行作为股份制企业,作为市场活动主体,那么它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本该是明确的、具体的,与其他股份制企业没有区别,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首先,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并没有对农村商业银行界定。根据该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那么,从本条看,农村商业银行本是该发条所指的企业法人之一。但该法通篇列举了“商业银行”、“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找不到“农村商业银行”这一金融组织形式。其他正式法律也没有提及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