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4:11:2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十条 辅助服务遵循“按需调用”的原则,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和发电机组性能,合理调度发电机组承担辅助服务。

第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调用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电网情况、安全导则、调度规程,遵循“按需调度”和“三公”原则,组织、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的辅助服务;

(二)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对辅助服务补偿、考核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

(三)定期公布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详细情况; (四)及时答复发电企业的问询;

(五)定期对辅助服务的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送电力监管机构;

(六)按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报送其它相关情况。

第四章 考核与补偿

第十二条 对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当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造成基本辅助服务达不到规定标准需接受考核。对有偿辅助服务进行补偿,当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造成辅助服务不能被调用或达不到指定要求时,需接受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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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动发电控制按照单元(单机或全厂)跟踪负荷变化及区域控制偏差(ACE)的贡献量进行补偿。

2、单元AGC补偿费用(元)=AGC贡献量(MWh)×50元/MWh。 3、对满足调节性能要求的AGC调节过程进行补偿,调节过程的贡献量由被调用AGC控制单元的实际发电有功出力变化量△P与完成本次调节过程的时间△T计算得出,贡献量M=△P*T0*T0/△T ,取T0=300秒。

4、AGC响应时间和调节精度不满足?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标准要求的不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有偿调峰服务补偿: 1、有偿调峰服务按机组计量。

2、有偿调峰补偿费用(元)=运行调峰深度贡献电量(MWh)×100元/MWh+启停调峰补偿费用(元)。

3、运行调峰深度贡献电量为在调峰时实际发电出力曲线低于基本调峰规定最小出力的积分电量。

4、火电启停调峰按下列标准补偿: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及以下的燃煤机组启停调峰一次,按机组容量补偿0.5万元/万千瓦。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机组启停调峰一次,按机组容量补偿1万元/万千瓦。燃气机组启停调峰一次,按机组容量补偿500元/万千瓦。

5、由于机组自身原因造成出力低于基本调峰规定最小出力或机组停运的不在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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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旋转备用补偿:

1、旋转备用补偿费用(元)=旋转备用贡献量(MWh)×20元/MWh 2、旋转备用贡献量为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备用容量(以实际备用容量的权重计算指定备用容量)和提供备用时间的乘积,其中提供备用时间仅限定于高峰时段。

第十六条 有偿无功服务补偿: 1、有偿无功服务按机组计量。

2、有偿无功补偿费用(元)=提供有偿无功电量(MVarh)×50元/MVarh。

3、有偿无功电量是根据电力调度指令要求、机组比进相功率因数0.97多从电力系统吸收的无功电量和比迟相额定功率因数(火电一般为0.85,水电一般为0.9)多向电力系统注入的无功电量。

4、水电机组在低负荷调相运行工况下提供有偿无功服务,其补偿费用(元) =Y(单位为MW),t

调相

调相

×PN×t

调相

,其中,PN为发电机组容量

调相

为机组调相运行时间(单位为小时),Y

为调相运行补偿标准取20元/MWh。

第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系统运行需要确定黑启动机组,并与黑启动机组所在发电公司签订黑启动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机组黑启动技术性能指标。对提供黑启动机组的改造新增投资成本、运行维护成本、黑启动测试成本和人员培训成本等给予补偿。水电机组按2万元/月,其他机组按10万元/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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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于地区外来电(包括跨区域和跨省、市),视为购电省(市)的并网发电厂,原则上参加基本调峰和有偿调峰。

第五章 计量与结算

第十九条 并网机组必须接受电力调度能量管理系统(EMS)监视和控制,提供的辅助服务技术参数须经有资质试验单位校验确认。

第二十条 辅助服务统计数据包括电能量计量采集装臵数据、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记录的发电负荷指令和省(市)间联络线交换功率指令、实际有功(无功)出力,日发电计划曲线(含修改)、省(市)间联络线交换功率曲线、电网频率、电压曲线等。

第二十一条 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在各省(市)电网企业单独记帐,实行专项管理。发电厂所有考核费用全部用于补偿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电厂。以省(市)为单位实行收支平衡,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不足部分按各电厂实际上网电量比例分摊,富余部分按考核电量等比例返还。

第二十二条 根据各电厂上月并网运行应考核费用、全厂机组辅助服务应补偿费用及应分摊费用,计算出各电厂上月最终应获得或应支出的费用,由网、省(市)电网企业根据结算关系,与发电企业月度电费一并结清。

当月无上网电量的自备电厂发生的考核费用由省(市)电网企业代其垫付,在其有上网电量后,电网企业从其电费中补扣代垫的资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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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试验单位,审核并网发电机组性能参数和辅助服务能力。

第二十四条 每月20日前,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将上月直调机组辅助服务调用、统计、考核和补偿情况在“三公”调度门户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对统计结果有疑问,可以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在接到问询的2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 每月25日前,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将辅助服务调用、统计、考核和补偿情况明细清单报送电力监管机构,经电力监管机构审批后,结果生效。

第二十七条 每月28日前,电力监管机构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上月电厂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结果。

第二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对辅助服务调用、统计和考核等情况有疑问,经与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诉,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协调或裁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华中电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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