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卫第三版居民健康档案16问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9 1:51:5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公卫第三版:居民健康档案16问

1. 如果居民健康档案中有健康体检表,有随访记录,但内容记录不完整,算不算健康档案更新? 答:应判定为更新。

健康档案更新的概念是“档案中有动态记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明确了“有动态记录的档案是指1年内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关联和(或)有符合对应服务规范要求的相关服务记录的健康档案”。

因此,最近一年内,档案中只要有医疗记录,或有相关的公共卫生服务记录,均可认定是动态记录,是档案更新。

2. 0-6岁儿童建档时无须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应如何计算建档数?其成长到6岁以后,是否需要重新填个人基本信息表?

答:通过填写“新生儿访视记录表”来计数;需要建立。

建档时,0-6岁儿童的“新生儿访视记录表”,可视为健康档案中的“个人基本信息表”,填写档案封面后,认可建档,纳入辖区内居民建档人数。

7岁及以上儿童应按照一般人群管理,须询问、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方可认定建档。

3. 在校学生应如何选择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职业”栏? 答:可填“无职业”。

在校学生在个人基本信息表里的职业栏,可填写“无职业”。

4. 无任何工作经历,应如何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工作单位”栏?

答:根据居民现实情况分类填写,详情如下。 《规范》要求:

在岗者,填写目前所在工作单位的全称; 离退休者,填写最后工作单位的全称; 下岗待业或无工作经历者,需具体注明; 未成年人,可以填写“未成年”或“无工作”; 务农者可直接填写“务农”; 其他情况均需具体注明。

5. 个人基本信息表里“残疾情况”栏,是以医生现场判断为标准还是以残疾证明为标准?

答:除以下情况外,均依据残疾证明或疾病诊断填写。

如有脑卒中后遗症(半身不遂)、失明、言语障碍等情况,能现场判断但无残疾证明者,可填写肢体残疾、视力残疾或言语残疾等相应选项。

6. 健康体检表中“辅助检查”项目显示肝功能5项、肾功能4项,但《规范》要求肝功能检查3项、肾功能2项,应如何实施?

答:如果地方增加经费,推荐首选增加这些项目检查。

《规范》要求老年人体检的辅助检查项目中,明确肝功能3项,即“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而表中的“白蛋白、结合胆红素”不是国家规定的免费检查项目。

《规范》要求老年人体检做肾功能2项,即“血清肌酐和血尿素”,而表中的“血钾、血钠浓度”也不是国家规定的免费检查项目。

这些项目虽然不是国家规定的免费检查项目,但放在表内提示其重要性。

7. 健康体检表中“主要用药情况”栏应如何填写? 答:内容应明确用药对象、用药时间及主要用药。

《规范》对健康体检表的填写说明中明确,主要用药情况是指“对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患者了解其最近1年内的主要用药情况”。

即填写对象是指“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患者”;用药时间是“近一年内”;填写药品是“主要用药”情况。

8. 如何填写健康体检表中的“健康评价”和“健康指导”栏?答:\健康评价”包括疾病及身体、心理异常情况;“健康指导”主要指处理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