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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旅行中法律纠

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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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旅行中法律纠纷的处理

春天是出游的好时节。很多人会选择外出旅行,沐浴着明媚的阳光去欣赏绚烂的春景。远处的风景自然充满期待,但旅行中的风险也需要提前预防。在外出旅行时,很多人出于方便、安全、省时、省力等因素考虑会选择与旅行社合作参加团队旅行,旅行中突发变故或者游客发生意外,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呢?

案例一:游客突发心肌梗死亡 亲属向旅行社索赔偿

2017年3月6日,王先生与北京市某国际旅行社签订出境旅行合同。旅游线路为美国塞班岛,行程时间为2017年3月14日至3月22日。王先生向旅行社支付了9300元。

王先生于2017年3月14日即随团出发,在塞班岛的第五天也就是3月19日晚8点左右,王先生在酒店房间内突发心肌梗,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王先生的妻子认为旅行社没有告知游客塞班岛当地气温、没有提示游客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没有询问游客的身体情况更没有及时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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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等,总之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王先生的死亡负有责任。所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66 090元。

旅行社认为,王先生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而且发病的时间是在宾馆休息时间,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旅行合同中已经明确载明“游客王先生身体健康”。如果因为王先生隐瞒自身疾病造成的后果,应由游客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王先生的死亡与旅行社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王先生因自身原因导致死亡,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旅行社的行为与王先生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王先生死亡证明显示其死亡的原因是自身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原告认为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病发与当地气温、湿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王先生在旅行合同中承诺自己身体健康。王先生病发后旅行社及时联系救护车,王先生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旅行社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因旅游者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其责任由旅行者自行承担。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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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二:车辆侧翻游客受伤 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4月7日,钟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境内旅游合同,约定由钟女士等八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新桂林、大漓江、南宁、北海银滩双卧七日游,出发时间为2017年4月15日,结束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钟女士支付了团费2890元。

2017年4月18日上午9点左右,钟女士乘坐旅行社安排的大型普通客车,从南宁去北海的途中,因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撞到路边水沟边坡上后发生侧翻,钟女士等游客受伤。事发后,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钟女士等22名乘车人无责任。

2017年5月17日,钟女士与肇事车辆所属的广西某交通运输公司签订《交通事故私了赔偿协议书》,交通运输公司一次性赔偿钟女士七千元,

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及其他赔偿责任。

钟女士认为,旅行社也应该对她受伤事宜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起诉旅行社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39 685元;并要求退还原告旅行费1130元。

旅行社认为,事发后钟女士已经与肇事车辆产权公司达成了私了赔偿协议,并得到了赔偿款,这件事情就已经了结了,钟女士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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