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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中“价值”概念的哲学内涵

作者:傅泽风

来源:《社会科学动态》2018年第07期

摘要:长期以来,理论界对“价值”的解释,多偏重于“有用性”、“效用”这类界定,即看一个主体或客体对其他对象的有用程度。但事实上,“价值”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经济学“价值”概念出发作出的界定,指的是事物的本质或内在的客观的属性、决定某事物性质的客观内容。二是从经济学“使用价值”、“效用”概念引申出来的好坏、美丑、善恶、利好评判,指的是一事物与另外的事物发展需要的一致、有用程度。价值本质应当是这两方面内容的综合。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中“价值”概念哲学内涵的界定,应当从本质内容、内在规定角度去阐释,而不宜从有用性、效用的角度去解释。 关键词:价值;内在本质;使用价值;有用性;核心价值

现在人们都在广泛谈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对于核心价值中“价值”一词的哲学内涵是什么,很多人并不十分清楚。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真梳理理论界在理解“价值”概念上的讨论意见,对“价值”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中“价值”概念的哲学内涵作出比较合理的界定,以进一步推动有关讨论的深入。

长期以来,理论界对价值的解释,多偏重于“有用性”、“效用”这类界定,即看一个主体或客体对其他对象的有用程度。

例如,中共湖北省委党校鄢文军教授明确地把“价值”界定为表明主体与客体关系的概念,是指客观事物对人们需要的满足,即對人们的有用性;价值作为一种“关系质”或“关系态”,其特殊的规定性在于“物为人而存在”,即客体为主体所用,同主体的结构、需要、能力、生存和发展相一致、相符合和接近。

中共湖北省委党校陶笑眉教授认为,当人作为价值客体时,他的价值性质及其大小,要看他是否能满足、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在于他对他人和社会的实际贡献;当人作为价值主体时,其价值性质及其大小,则在于社会能否满足、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的存在和发展的需要,在于社会对人的实际尊重和关心。

德国学者施普兰格尔反对价值本身蕴藏在一种纯本质的领域之中,认为价值体验的意义就是它对价值整体的贡献,首先是它对价值生命总体和个人总体的重要性。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赵建平先生在其所著的《社会主义民主价值论》一书中也从有用性、重要性、积极意义的角度对价值作了界定。他认为价值本质上是一种关系,把价值的本质归结为作为主体的人与客体之间的一种意义和效用关系,把价值的实质看作是客体的属性、功能对于主体的生存、发展需要和目的的积极意义和效用。他还明确地提出,价值研究实际上是关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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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之“善”的研究;价值是客体相对于主体之“善”,是客体的属性和功能及其变化对于主体的利益实现的积极作用;在本质上,价值表现为历史主体在实践中使客体的存在、属性、功能及其变化与自身的生存、发展、完善的目的和需要相一致、相符合和相接近。从这种界定出发,他认为民主价值是反映民主主体与民主客体之间关系的概念,指的是民主客体在实现、维护和发展民主主体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社会主义民主价值,则是表示社会主义民主主客体关系的概念,指的是社会主义民主客体对于社会主义民主主体即人民群众的意义,质言之,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对于维护、实现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积极作用。

尹凡星先生在《学术研究》2003年第4期撰文指出,价值总是意味着人们生活和实践的目的性,意味着人对自身生存、需要、愿望和理想的追求,意味着人们从事实践活动的合目的性结果,意味着他们的活动结果与其需要、预期和追求相一致或符合,也意味着与目的相一致的实践活动和手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德顺先生在《价值论》中对价值问题作了专门研究。他认为,价值意味着利益、效用、应用,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主体性描述,代表着客体主体化的性质和程度,是客体是否按照主体的尺度满足主体需要,是否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作用的表现,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统一状态,是客体及其属性在主体的实践一认识活动中所形成的为主体服务的效果;价值的特点在于这种统一必须是符合主体需要和内在尺度的。李德顺先生还从词源角度对“价值”一词的内涵作了分析。他认为马克思引用过的《试论哲学词源学》一书中的“价值”一词,与古代梵文和拉丁文中“掩盖、保护、加固”这种词义有渊源关系,是在该词义派生出来的“尊敬、敬仰、喜爱”的意思基础上形成的,其含义是“起掩护和保护作用的,可珍贵的,可尊重的,可重视的”,和日常用语中“好坏”的“好”一词极为相似。德国价值哲学创始人和代表人物威廉·文德尔班把价值解释为哲学为世界立法的“规范”,价值就是“意味着”,就是具有意义。俄文《哲学百科词典》对“价值”的释文是“用以指明某些实际现象的人类的、社会的和文化的意义”。马克思对于“使用价值”、“财物”和商品交换价值的解释从另一个方面揭示了价值的深刻实质,物的价值在于它为人而存在,对人有用,为人所握有、占有、利用。因此,李德顺先生明确地提出,价值是反映价值关系实质的哲学概念,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代表着客体主体化过程的性质和程度:在主客体相互关系中,客体按照主体的尺度满足主体需要,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这种作用或关系的表现就成为价值。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的王玉棵研究员认为,价值的本质是主客体的统一,是主客体相互作用产生的积极效应,能够促进主体特别是社会主体和客体发展完善,使人类社会更美好,使山川更秀美,生态优化,使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不能脱离用主客体统一或相互满足这种思维来理解价值的哲学本质。

总体来看,上述学者对价值本质的界定,都把有没有用处或效用作为价值的本质。 应当说,用有用性、效用来解释价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我们经常谈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当代价值,谈论物品有没有价值,谈论一个人对社会有没有价值,都是从是否有用这个角度来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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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问题是,在另一些场合,我们用有用性、效用来解释价值并不十分贴切。例如,马克思在界定商品价值时,指的是人类劳动本身,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他认为价值量即劳动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显然,马克思在这里谈到的商品价值,不是指的商品的有用性或者意义、效用,而是指商品中包含的带共性的东西。这里所使用的“价值”一词,指的是商品的本质内容或内在规定。在马克思经济理论中,价值的本质内容即劳动、人类劳动的耗费,而不是指商品的有用性。

原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的林方先生在编辑《人的潜能和价值》一书时指出,人的潜能和社会价值并无本质矛盾,人的需要的等级越高,必然也越少自私,创造潜能的发挥具有最高的社会价值;只有充分实现全部潜能或人性全部价值的人才能成为自由的、健康的、无畏的人,才能在社会中充分发挥作用。显然,他把价值理解为潜能,人的价值的实现即潜能的充分发挥。

赵建平博士在《社会主义民主价值论》一书中虽然力图从有用性、积极意义、效用的角度去阐释“社会主义民主价值”这个问题,但实际上他在很多地方是从价值的本质内容、内在规定这个角度阐述的。其中,赵建平博士在“社会主义民主价值的本质属性”一章研究的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涵及特征,在“社会主义民主价值的基本维度”一章研究的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若干原则、核心规范等内容。赵建平博士指出,“民主制的本质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在资产阶级国家里,民主包含着社会平等的要求,是无产阶级争取自由、平等、解放的政治手段”,“无产阶级民主是人类从政治解放走向经济解放、社会解放直至人的解放的政治形式”等等内容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民主的真正意义”的探索成果;毛泽东对民主价值的贡献是“揭示了民主自由的阶级利益本质”,“阐明了民主归根结底是实现阶级自由、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手段”;邓小平的贡献是“把民主与社会主義本质及其实现紧密联系起来”,“强调中国的民主必须体现社会主义原则”,“强调民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政治目标”;江泽民的贡献是提出了“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要真正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民主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赵建平博士还谈到社会主义民主价值的核心原则是人民当家作主、先进性原则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制度化原则是法治、核心规范是人民的政治自由和政治平等。而对于社会主义民主价值在维护、实现和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方面的效用或积极作用是什么,民主客体在实现、维护和发展民主主体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哪些,则谈得不是很多。这说明,赵建平博士实际上是从本质内涵、本质规定性的角度来论述社会主义民主价值的,而不是从有用性、效用、积极作用等方面来论证的。

李德顺先生曾经批评人们长期以来习惯于把唯物主义当作类似于“唯客体主义”的模式来思考问题,把物质第一性当作客体第一性,把客观性、意识的根源性、规律的决定作用等等统统归结于对象即客体本身,而忽视或回避作为主体的人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能接受“价值因人(主体)而异”的事实,总想用客体本身的属性来一劳永逸地解释价值。李德顺先生的批评有一定道理。但如果我们因此而完全否认用客体本身的属性、客观内容、内在规定来解释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