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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变迁及其启示与借鉴
作者:潘彤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9期
摘 要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历经一百多年的演变展示出其民商合一的体例、移植大陆法系的内容等特点,大陆目前正在编纂的民法典需要从相似的文化背景中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重视民商合一,吸取大陆法系的优势,并合理利用判例的作用。 关键词 民法典 编纂 台湾地区 民商合一 作者简介:潘彤,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302
清末宣统三年九月初五(1911年10月26日)《大清民律草案》编纂完成,距今已一百多年,这是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虽然由于辛亥革命的爆发,这部法典并未真正的颁行与施行,但是这部民法典对我国晚清法制和民国时期甚至近现代法制发展的意义都是深远持久的,也影响了海峡对岸的台湾地区百年来的法制进程。 一、台湾地区“民法典”的源起及其变迁
我国古代有着辉煌灿烂的法律文化,但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我国编纂的民事法律屈指可数,晚清《大清民律草案》是在变法革新的目的推动下才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北洋政府为了巩固统治,制定《民国民律草案》来规范民商事行为。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民法》也体现了执政者对于民商事领域法律约束的重视,但是这些法律都没有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只是一次立法上的尝试。
在《中华民国民法》之后,我国经历了十多年的战乱,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大量人力物力耗费,使得社会动荡,法制倒退,故几乎也无更有意义的民法典能在社会中发挥出其原本的调整规范作用。
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制起步虽然晚,但是法制进程却有条不紊,甚至拥有了自己的民法典并且沿用至今。追溯台湾地区民事法律历史渊源,从思想内容和体例形成上影响最深的是南京民国政府20世纪30年代的立法活动,沿袭了《大清民律草案》和北洋政府《民国民律草案》,但也接受了资产阶级“契约自由”、“个人权利本位”的立法思想。可以说,台湾地区“民法”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施行的民法典,改变了中国民事法律长期比较落后的状态,这部历史悠久的“民法典”在台湾地区一直保持民事基本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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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清民律草案》——古代我国第一部民法典
上文提到的《大清民律草案》也是中国民法史上的奠基作品,内容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松冈正义等人在大量借鉴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的基础上,效仿着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编写出了其中的前三篇,而剩下两编则由清朝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草拟,因此在制度和风格上展示中浓重的封建色彩,遗留下很多封建法律精神,整体上延续了当时“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指导风格。
由于《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背景正是中国封建社会瓦解百年盛世急速衰落的时期,清王朝为了挽救败落的王权,在制定本法典的时候还聘请了外国的学者做调查,也派出官员去各地体察民情,中华法系传承百年的传统被打破,体例中融进了西方民法典的编纂方法,主要遵循着三个立法原则:
1.把世界通行的民法原则纳入编写。 2.遵循时新且合理的法律理论。
3.结合中国特定的国情民风,编写的法则不仅要符合中国的民间风俗习惯也要顺应社会发展和演进。
这些都体现出这部法典是有很多可取和进步之处的。尽管它由于辛亥革命和王朝落幕的原因并未真正的颁行,但是在民法史上仍然有着重要的地位,将欧洲大陆民法规则与民国社会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形成了完整的民法体系和民法规则,使中国民法开始在中华法系的基础上革新和进步,在中国民法史上有重要的意义。 (二)《民国民律草案》——第二次民草
北洋政府执政以后,军阀混战,政局动荡,为了适应社会管理的要求,同时改变清末民律草案与当代社会略有隔阂的状态,1925年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迅速起草完成了《民国民律草案》的总则编、债编和物权编,1926年完成了亲属编和继承编,《民国民律草案》全部完成,凡五编1522条。
第二次民国民律草案由于背景是北洋政府黑暗统治时期,其起草也有鲜明的改变,对比之前清末的民国民律草案,针对外国要求通商的条约,增加了对外国法人的规定,弱化私权观念;同时强调保护债权关系双方的利益,而非只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亲属编”中扩大家长权,强化封建包办婚姻的制度,这些仍然带有浓重的封建色彩。但是和清末民草相同的命运,北洋政府解散国会之后也并未将此法律草案公布,而且从内容上看,《民国民律草案》其实是《大清民律草案》的重复和倒退。
(三)《中华民国民法》——南京政府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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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政府成立之初,处理民事案件的时候一方面继续沿用北洋政府制定的法规,同时也在积极地制定自己的法规法典。在民法总则、债权和物权的规定上,依然可以继续适用,但是由于之前法典的亲属和继承仍然保留着几千年封建社会的传统,难以与改革变法的世界潮流相衔接,所以先行起草亲属编和继承编,历时三年,相继完成了五编的编制工作。
作为南京政府的法典编写成果,《中华民国民法》其实在内容和技巧上都要比前面的几部法典更成功。当然主要是因为当时的中国已经被迫打开了国门,中外文化激烈碰撞,资本主义经济启蒙,民主思想因辛亥革命的传播而深入人心,中国开始向近代社会加速转型。而且此次法典的制定吸收了更多中外学者的经验,也对前几部法典的失败成功之处做了详尽的分析,采用了世界的普遍法则作为立法原则,在结合中国国情的情况下大幅度改变旧习惯法和传统做法。
这部民法典符合了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时孙中山先生主张的三民主义原则,用法律来作为人民主权的保证确实是正当且得当的做法,《中华民国民法》在南京政府的努力下成为了我国民法史上质量很高的一部民法典。 (四)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典
解放战争结束后,国民党当局制定的一切法律在大陆都被废止,但在台湾地区却一直沿用至今,尤其是台湾地区“民法典”,曾经因为执政党“法统不变”的原则,坚持三十年不修订。现行台湾地区“民法典”是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1930年制定施行的。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依次通过了民法总则编(6章,152条)、债编(2章,604条)、物权编(10章,211条)、亲属编(7章,171条)及继承编(3章,88条)共五编。从20世纪30年代国民党政权在大陆通知时期编纂完成,到国民党败退台湾地区30余年后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这部“民法典”未经任何修改而一直适用。
分析台湾地区“民法典”沿用30多年的原因,一方面是败守台湾地区的国民党面对严峻的内外环境很难下定决心修改完善民法;其次,当时台湾地区已经确立了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后法优先适用于前法的原则,在退败台湾地区后适应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制定了大量的单行法,来补正“民法典”。
20世纪60年代,台湾地区发展迅速,在三四十年间成为亚洲四小龙,此时一成不变的民法典显然已经无法满足台湾地区社会复杂多变的社会结构了。同时,适逢西方发达国家开展普遍而深入的民法改革运动,作为战后修复经济和政治的助力工具,台湾地区当局正是在这种内外环境下启动了台湾地区“民法”的修订工作,修改了其中总则、亲属和继承三编,债和物权未加修改。这次修改的目的主要是顺应世界法律改革潮流,同时基于台湾地区本身的司法实践,取精去糟再度完善民法典,因此遵循了五个原则,包括适应新公布的特别法规定和顺应国家社会发展趋势。
二、台湾地区“民法典”的主要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