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取水工程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2 12:46:5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对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提高地下水取水工程的质量,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是指为取用地下水而进行的凿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修建集水廊道、集水池、渗渠等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进行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和监督: (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1、日取水量合计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2、大型工业企业取水及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3、省政府批准划定的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4、跨设区市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5、钻井深度500米(含500米)以上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1、日取水量合计0.5万立方米(含0.5万立方米)—1万立方米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2、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3、辖区内跨县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4、钻井深度300米(含300米)—500米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1、日取水量合计0.5万立方米以下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2、钻井深度300米以下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管理和监督职责涉及不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下水管理机构的,由较高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取水许可制度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该地下水取水工程。

第六条 承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下水管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开工申请应附下列材料:

(一)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开工申请书4份(见附件1); (二)取水许可申请批复; (三)施工单位相应资质证明; (四)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合同; (五)工程建设方案。内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况:工程所在地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

2、工程结构设计。主要包括:机井设计深度,开孔及终孔直径,管材种类、规格,滤水结构要求,封闭材料种类及封闭位置等;

其它类型地下水取水工程设计和材料使用等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布置图、设备选型、施工方法、工程质量技术指标、施工工艺流程、劳动力组织与进度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和全面质量管理计划等。

(六)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开工申请审批表4份(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