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二建《机电工程》教材: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的规定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6 23:34:1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四、电力设施相邻关系纠纷及其处理原则 (一)电力设施与相邻关系纠纷

1. 电力设施与地面物的纠纷

电力设施与地面物的纠纷主要包括:线与树的纠纷、线与房屋的纠纷、线与线的纠纷以及线与路的纠纷等。

2. 电力设施与违反禁止性规定的纠纷

电力设施与违反禁止性规定的纠纷主要包括:电力线路与其他工程的纠纷、电力设施保护区与违法施工或穿越的纠纷、电力设施与其运行环境破坏的纠纷、电力设施与其他禁止性行为的纠纷等。

3. 电力设施与其他相邻关系的纠纷

电力设施与其他相邻关系的纠纷主要包括:电力设施与其电磁污染的纠纷、电力设施与其噪声的纠纷、电力设施与景观及生态保护的纠纷、电力设施与通风、采光、通行、安全及其他纠纷等。

(二)电力设施与违反禁止性规定纠纷的处理原则

1. 电力线路与其他工程纠纷的处理原则

《电力法》第55条规定:“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互相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换句话说,当电力线路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互相妨害时,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协商原则

各方应就迁移,包括哪方迁移、如何迁移、迁移投资问题、施工安全生产以及补偿问题,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方可开始施工,不得各自为政,一意孤行。如果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不存在协商问题,电力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地方政府或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或采取法律、法规赋予电力企业的权利,予以制止。

(2)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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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哪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需要迁移,都涉及投资问题。如果各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都是合法建造的,应该按照优先原则予以保护,即后来工程建造者应该承担迁移费用。

(3)安全措施原则

各方在工程施工之前,应就安全措施问题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这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多方共同施工时,各方均是安全责任人,应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一次性补偿原则

对于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5)签订后续管理责任协议原则

明确了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木和城市园林时,还要签订后续管理协议,包括不得再种植树木协议和树木修剪管理使之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协议。

2. 电力设施保护区违法施工或穿越纠纷的处理

《电力法》第52条、54条规定,“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也就是说,在机电工程下列施工活动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1)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2) 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3) 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4) 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 电力设施与其运行环境破坏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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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1) 35kV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m的区域。 (2) 66kV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m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1) 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2) 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3) 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例如,有些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从实践出发对于电力设施周围挖掘作业做出了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①不得取土的范围。为了防止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遭到破坏,根据各电压等级确定杆塔周围禁止取土的范围。35kV的为禁止取土的范围4m;110?220kV的为禁止取土的范围5m;330?500kV的为禁止取土的范围8m,②取土的坡度。为了防止将杆塔基础掏空或垂直取土的现象发生,取土后所形成的坡面与地平线之间的夹角,一般不得大于45°,特殊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另定。例如,沙地取土时,坡度应当更小一些,③预留通道。取土时必须预留巡视、检修线路人员、车辆运行的通道。否则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附近开挖鱼塘,将杆塔及其基础变成鱼塘中的孤岛,使巡视、检修工作无法进行,对供电安全的电力线路设施的检修是不利的。

4. 危及电力设施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的处理

《电力法》第5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也就是说,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不得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2) 不得烧窑、烧荒;

(3) 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4) 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5) 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6) 不得在保护区内钓鱼、放风筝等;

(7) 不得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8) 不得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广播喇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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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区规定的处罚 1.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例如,某机电工程项目在施工现场的大型吊机安装过程中发现,该吊机将来的作业会受到周围业已存在的110kV变电站划定区域的限制,于是该施工单位就将该变电站划定区域不影响变电站安全的部分草坪占为己有。在后续的施工过程中,该变电站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理由是:建设的在先原则和协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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