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讲点21:担保物权内部的优先次序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18:44:2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串讲点21:担保物权内部的优先次序

一、法定登记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次序

1、登记不在同一天的,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 2、登记在同一天的,两抵押权处于同一顺序

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的,登记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一般债权;

二、自愿登记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次序

1、登记不在同一天的,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 2、登记在同一天的,两抵押权处于同一顺序

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4、两抵押权均未登记,处于同一顺序

三、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次序(担解79条)

1、留置权 大于 登记的法定抵押权 大于 质押权 大于 未登记的抵押权 2、登记的自愿抵押权与质押权以两者的设立先后顺序定优先。 3、两个未登记的抵押权实现时,依债权比例受偿。(担解76条)

串讲点22:合同的订立过程

例,1月1日,甲(出版社)向乙(大学教师)发出一份新书价目表;1月2日,乙发出一封订购信,订购其中一套《中国法律大全》,要求1月10日前寄到;1月3日,乙想起自己在该出版社有一位编辑朋友,曾答应将该书送自己一套,故又发信取消订购;1月5日,订购信到达甲处;1月6日,取消订购的信到达甲处,甲未予理睬,于1月7日将该书寄出;此书本应于1月10日前到达,但由于邮局的原因,于1月13日才到;乙见已超出自己所定期限,就未予理睬。甲久未见书款,遂向法院起诉。 问一,价目表的性质?

问二,1月2日订购信的性质,是否生效?何时生效? 问三,1月3日取消订购信的性质,是否生效?何时生效?

问四, 1月7日书寄出行为的性质? 问五,合同是否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

串讲点23:合同法的指导思想――尽量使合同有效,减少无效合同

一、合同订立中尽量使合同有效的措施

1、不可撤销的要约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2、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构成承诺(合同20条第4款)

(1)实质性变更: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反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对要约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构成承诺;但有两个例外:

A、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B、要约中明确表明不得对要约进行任何变更

3、承诺迟到与承诺迟延时的补救

二、合同法对主体行为能力不足的合同的效力放宽

1、法人:一般超出经营范围一律有效,违反国家禁止、特许、限制经营的合同无效; 2、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为可追认的合同

三、合同法对意思表示瑕疵的合同的效力放宽

1、民通58条第3款: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均为无效;

2、合同法54条第2款,除欺诈、胁迫危及国家社会利益之外,均为可撤销。

四、合同法对合法性欠缺的合同的效力放宽

1、民通58条第5款,违反法律为无效,实践中对法律采广义解释;

2、合同法52条第5款,合同法仅限于违反狭义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方为无

五、变更与撤销的关系(合同54条第3款)

1、当事人要求变更的,法院不得撤销;

2、当事人要求撤销的,法院酌情变更或撤销。

六、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合同解释(合同61条、62条)

1、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12条)

2、主要条款欠缺时的补充――合同解释问题

如何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补充?应依以下次序进行:(合同61条) (1)当事人事后签订补充协议;

(2)依合同其它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依合同法第62条的法定解释方法进行补充 3、合同法第62条的法定合同解释方法

串讲点24:合同法与消费者法中格式条款无效规则的交错运用

一、合同法中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则(合同40条)

1、符合合同法第52条的;

2、符合合同法第53条的;

3、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责任的; 4、加重对方责任的; 5、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二、消费者保护法中格式条款的规则(消法24条)

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减轻、免除其责任的,无效。

串讲点25:几种在分类上易混淆的合同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双方互相承担给付义务;

典型单务合同: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合同。 2、区分意义:是否具有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区分标准:享有权利是否需要支付一定代价;

(1)典型无偿合同:赠与、借用、保证

(2)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合同,且无约定时推定为无偿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2、区分意义:

(1)注意义务:无偿合同中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较有偿合同为轻 (2)行为能力:纯获利益的行为不要求受益人的行为能力

(3)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债务人的有偿处分行为须附加主观要件 (4)善意取得:占有人须以有偿方式处分动产才构成善意取得;

三、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典型实践合同:动产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保管合同。 2、区分意义

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 以下合同属于哪种合同? 互易合同( )、借用合同( )、保管合同( )、附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 )、自然人之间未约定利息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约定了利息的借款合同( )、赠与合同( ),以上合同属于哪些合同种类?

A、有偿合同 B、无偿合同 C、单务合同 D、双务合同

E、诺成合同 F、实践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