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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施密特对“自然辩证法”的批判及其缺陷

作者:罗 骞

来源:《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04期

摘要:在批判“自然辩证法”的同时扭转由青年卢卡奇开始的实践辩证法的“唯心主义倾向”,是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的基本主题之一。施密特采取的是晚年卢卡奇客观规律性加实践目的性的双重论证逻辑。然而,对自然辩证法的批判和对其基本理论前提的认可在施密特的论证中相互交织,从而使其陷入了混乱,马克思辩证法的基本视域仍然处于这种迷失而又事关重大的争论之中得不到澄清。因此,应该在马克思“对象化”思想的基础上确定客观性和主体性的基本内涵,从而领会马克思辩证法思想的基本性质。 关键词:施密特;自然辩证法;劳动实践;中介性

中图分类号:B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0)04-0015-06

对马克思辩证法思想的阐释,是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的基本主题,这一主题与对马克思思想的“非本体论性质”揭示密切相关,完全可以说是后者的进一步延伸。施密特将双向的中介性作为批判形而上学本体论的利剑,而中介性和过程性与辩证法本质相关,他对抽象物质本体论的批判自然会延伸到对自然辩证法思想的批判。就其实质而言,抽象的物质本体论和自然辩证法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构成关系。施密特在本体论问题上的立场影响到了他对马克思辩证法的阐释。概而言之,施密特对马克思辩证法的阐释仍然徘徊于对马克思的传统解释和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解释立场之间:一方面,他旗帜鲜明地批判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表面上看,这一立场继承了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一贯传统;但另一方面,为批判青年卢卡奇等人的实践辩证法的“唯心主义”倾向,施密特对客观规律性的理解和阐释又与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思想有着原则上的不同。最终的结果是,施密特对马克思辩证法思想的阐释并没有真正获得批判两种解释传统的理论高度,更多的是对对立面的折中和调和。当然,施密特已经将问题推进到了足够深入的层面,使我们有可能自觉地面对马克思思想阐释中的紧张和基本成果,从而就马克思辩证法阐释方面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理论准备。 一

施密特说:“即使恩格斯背离了自己使自然科学辩证法化的主张,拒不使用自然哲学的概念,但是,由于他超出了马克思对自然和社会历史的关系的解释范围,就倒退成独断的形而上学。”这是施密特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一个根本定位。在施密特看来,恩格斯的《自然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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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在贯彻“把自然科学的历史与体系同一起来的意念”,本质上是形而上学地建构自然哲学体系的努力,试图在自然科学的综合中抽象出一般的普遍的统一规律。在这种抽象中,它忽视了自然与社会历史的相互中介关系。施密特批判一种无中介的、纯粹的自然及其规律性概念,从方向上说这无疑是正确的,这一点在卢卡奇讨论“事实”被历史地构成时已经明确指出了。施密特说:“恩格斯借助辩证法的范畴,去解释既成形态存在的现代自然科学的各种成果”,从而使得“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只是一种必然的、外乎事实的考察方法,当他立足于唯心主义思辨的前提上,毫无结果地把黑格尔的范畴‘应用’于生物学的细胞概念时,这就更加明显了”。恩格斯只是在联系和发展的意义上来理解辩证法的涵义,客观的规律性成为其自然辩证法的本质规定性,所谓的辩证法就变成对客观规律的普遍抽象。对此进行批判,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一贯立场。施密特的批判借助了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这一思想传统,然而,他批判恩格斯的理由却是不能成立的。

施密特说:“在恩格斯那里,自然与人不是被首要意义的历史的实践结合起来的,人作为自然的进化的产物,不过是自然过程的受动的反射镜,而不是作为生产力出现的”。只要认真看看恩格斯对劳动根本意义的考察就可以发现,施密特的这一批判是不能成立的,恩格斯从来没有忽视对能动性的阐释,从来也没有忽视过历史实践对自然的“改造”。问题的关键在于,恩格斯是在次要的派生性的意义上使用“实践”范畴,他在哲学本体论上肯定了实践之外的物质的绝对存在,而没有将实践范畴贯彻到对物质存在的阐释之中,自然就提出了绝对客观性的、自在的规律概念,和以此为基础的自然辩证法。

施密特认为,恩格斯在这里把“自然的世界和人类的历史的世界”看作两个割裂的领域时,一开始就妨碍他达到“事物的辩证法”。事实上,恩格斯的整个努力恰恰是要揭示自然与社会同一的、普遍的规律性,而不是要将自然和社会分开来说,看成两个分裂的领域。恩格斯说:“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根本不像施密特说的那样,妨碍恩格斯达到“事物的辩证法”的根源在于所谓的自然与社会的分裂。为了批判唯心主义,恩格斯以物质本体论思想和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学说为基础,过多地强调了规律的自在性。这一倾向后来作为一种具有决定论性质的规律概念贯彻到对所有存在领域的理解,变成绝对抽象,使得辩证法成为放之四海皆准的普遍规律,脱离了历史和时间。

在这一点上,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的批评要准确得多。他指出,恩格斯“不只是忽略了对存在关系逻辑化的必要批判,而且甚至有这种必然徒劳的企图,即通过从自然、社会和哲学中所列举的例子,来证明黑格尔的结构是可信的。”这一点的确抓住了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要害。卢卡奇认为,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的最核心之处一种反辩证法的原则占了优势,即那种主要在代数上把负数乘负数当作正数的传统逻辑。辩证法本质上被阐释为一种刚性的绝对决定论,一种绝对的定律。究其根本原因,就是缺失在实践和历史中得到理解的存在论,辩证法成了思辨的逻辑联系和逻辑规则,哪怕这种规则是所谓辩证的、而不是形式逻辑的。事实上,所谓的辩证逻辑仍然只从属于绝对必然性的概念,与传统的形式逻辑分享着同样的理论前提,主体性的实践以符合论的认识为前提,自由不过是对必然的认识。如果这样的辩证法概念不被突破,即使将它从“唯心主义的思辨”领域移植到现实的存在领域,它仍然表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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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种不辩证的客观主义的规律性概念。为了与通常的科学领域中的“规律”概念相区别,它不得不以绝对的抽象性和普遍性来限制自身,成为“最高的规律”,科学上的各种实例则成为“填料”。

恩格斯认为联系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全面的观点是辩证法的本质特征,他全面地取用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几大规律和一些基本的范畴。在他看来,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可以与不同的本体论相结合,从而具有不同的形态,因为有了唯物主义,“概念的辩证法本身就变成只是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自觉的反映,从而黑格尔的辩证法就被倒转过来了,或者宁可说,不是用头立地而是重新用脚立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不过是使辩证法具有了唯物主义的基础。在这样的意义下,客观辩证法就等于普遍的客观规律,主观辩证法就是对这些客观规律的认识和反映。在恩格斯那里,“存在”是作为过程性来理解的,但主要还是作为自在的过程来理解,没有揭示“实践”范畴在存在论中的中介性意义,辩证法仍然没有从形式逻辑的必然性中解放出来,它以一种新的方式重新肯定刚性的决定论思想。

早年卢卡奇批判说,如果没有了历史过程中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辩证联系,“辩证方法就不再是革命的方法,不管如何想(终归是妄想)保持‘流动的’概念”,如果摈弃或者抹杀主客体辩证法,历史就变得无法了解。同样,如果没有了历史,辩证法本身也就变得无法了解,它就只剩下对“必然如此”的现实性的直观,存在就变成了人的实践活动之外的自在存在及其必然的规律性。施密特指出,恩格斯甚至把外部的现实僵化为只是事物的总和,这样一来,恩格斯的辩证法只能像他自己所说的那样是对黑格尔辩证法的一个颠倒。施密特大段地引证了恩格斯给C.施密特信中的话来说明这一点:“黑格尔的辩证法之所以是颠倒的,是因为辩证法在黑格尔看来应该是‘思想的自我发展’,因而事物的辩证法只是它的反光。而实际上,我们头脑中的辩证法只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进行的、并服从于辩证形式的现实发展的反映。”

恩格斯的这段话同马克思在给库格曼信中的一段话颇为相似。马克思说:“我的阐述方法和黑格尔的不同,因为我是唯物主义者,黑格尔是唯心主义者。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一切辩证法的基本形式,但是,只有在剥去它的神秘的形式之后才是这样,而这恰好就是我的方法的特点。”马克思的这段话,常常被作为其辩证法思想与恩格斯相同的有力例证加以引用。于是事情好像就这样发生了:马克思哲学的实质在于给辩证法配上了唯物主义的物质基础,或者说给物质本体论配上了辩证法的形式,一场哲学革命就发生了。

其实,马克思这里所讲的方法是指《资本论》的阐释方法和叙述方法。关于此种意义上的辩证法,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的“政治经学的方法”中有最深刻而又明显的论述。再者,所谓的“唯物主义者”之“物质”也并非就一定是指抽象的物质本体,在这里,是就他的阐释基础是物质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而言,是就人们现实的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的存在状态和实际过程而言,而不是范畴之间的演绎。马克思不是将现实的存在和过程化为观念中的概念抽象,使之成为独立存在的概念实体,将概念和范畴之间的联系看成自足的、逻辑的展开,这是黑格尔辩证法的实质。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存在的辩证法,是对“能动生活过程”的描述和积极的参与,辩证法不再是向人的实际活动之外的绝对领域,不管他是先验的认识领域,还是自在的本体论领域。这样,我们才易于理解马克思的如下表述:“历史就不再像那些本身还是抽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