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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7年征求意见稿)》
修订条文对照表
(注:加黑部分为修订内容)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第一条 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办法。 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坚持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公平对待客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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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第二章 证券公司交易权限管理 第六条 上交所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证券公司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修订后条款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证券公司交易权限管理 第七条 上交所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证券公司实行交易权限管理。证券公司向上交所申请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证券经纪、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 (三)公司最近2 年内未因证券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有完备的业务实施方案及管理制度; (五)已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 (六)已建立完善的股票质押回购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七)有拟负责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八)有相应的业务技术系统,并且通过上交所相关技术测试; (九)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2-
修订后条款 (十)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证券公司向上交所申请股票质押回购第八条 证券公司向上交所申请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应交易权限,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申请书; (一)交易权限申请书; (二)证券经纪、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文(二)证券经纪、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件; (三)业务实施方案及管理制度、客户适当性制度和客(三)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户投诉处理制度等相关文件; 件; (四)《业务协议》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四)《业务协议》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 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五)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样本; (六)拟负责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联络人的姓名及(五)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其联系方式; (六)负责股票质押回购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业务联络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 证券公司申请材料完备的,上交所就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条关于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合法合规经营、财务和风险证券公司申请材料完备的,上交所向其发出控制指标等条件征求证券监管机构意见。 确认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的书面通知。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上交所向其发出确认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的书面通知。 第八条 证券公司可以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终止第九条 证券公司可以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终止股票质押回购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但有待购回或尚未处置交易权限,但有未了结的股票质押回购的情形除外。 完成的股票质押回购的情形除外。
原条款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