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专利投资与融资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5 12:20:0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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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专利权作为企业的一种资源可以资本化,即以法律保护的形式将专利形式的科技成果价值从资产形式向资本形式转化,其主要方式包括:合资或吸收入股、权力质押、风险投资等。

一、专利投资

专利投资是指专利权人以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作为取得公司新设或增发新股时作价股份投资的方式,是无形资产投资的一种。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投资越来越受到重视。

专利投资可采用转让或使用许可两种方式,以转让方式投资与专利权转让的区别是:专利出资的投资方没有直接获得出让的对价,而是因此获得了所投资企业的相应股权;出资人可能也未完全丧失对该专利的权利,出资人可以股东或合伙人的身份享有企业财产的共有权,企业终止时出资人可以依据约定分得该项专利权,使其重新回到投资人手中。高校和科研院所将其专利技术以折价入股的形式与其他投资人联合,能够发挥各自的优势,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以许可使用的方式投资也与普通的专利授权许可存在着差异,因为投资人即许可方可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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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合伙人的身份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许可人与特定专利的使用也未完全分离,并以分享利润的方式取得长期的投资收益。另外,许可方在所投资企业终止时亦可依据约定将所投资专利收回。以专利技术投资,可以充分发挥专利的经济效能,出资方即专利技术所有人或持有人可以弥补自己不能或不易实施某些专利技术的不足,利用资金或其他出资方的有利条件,更好地发挥专利的经济效能,获得更多的利益。所投资的企业也可以较快取得市场优势,获得专利技术带来的超额利润。

二、专利质押

(一)专利质押概念

专利权可以作为质押标的,订立专利质押合同,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专利权质押是指债权人以专利权作为监督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担保方式。《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现实中。专利权的质押通常是作为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的无形资产担保,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担保形式

(二)专利质押合同

《物权法》第227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在此,出质人与质权人所订立的书面合同为专利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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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专利质押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以自己依法享有的或者持有的专利权作为出质标的与合同债权人订立的质押合同。

专利质押合同中的专利权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以下统称“专利权人”)称为“出质人”,专利质押合同中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被质押的专利权称为“质押标的”。同普通质押合同一样在质押合同的存续期间,质权人不能取得专利的价值,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质权人才有权将出质的专利权折价,拍卖、变卖以实现其权利。专利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专利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专利质押合同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担保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专利质押合同也应向管理部门登记。这里所指的“管理部门”,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第2条作了明确规定:“中国专利局是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物权法》第22条规定: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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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订立专利权质押合同时对出质的专利权的审核非常重要,按照《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国专利局不予登记:(一)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己经终止的;(三)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四)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五)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六)存在专利权属剑纷的;(七)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八)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九)其它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有效利用自己的专利权进行质押取得贷款,无疑能解决企业的融资问题,为企业经营提供资金保证。同时,现实中很多企业用专利权进行质押后所取得的资金也正是为了开发该专利技术,使其取得产业上的成功。

有关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签订指南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指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p:/www.sipo.gov.cn/)可以下载。

三、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 Venture Capital,简称VC)在我国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其实把它翻译成创业投资更为妥当。广义的风险投资泛指一切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投资;狭义的风险投资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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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力的企业中一种权益资本。从投资行为的角度来讲,风险投资是把资本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使高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产业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过程。从运作方式来看,是指由专业化人才管理下的投资中介向特别具有潜能的高新技术企业投入风险资本的过程,也是协调风险投资家、技术专家、投资者的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种投资方式。

由于风险投资企业大多具有开拓性,一旦成功在某一领域将会取得领先优势,这为专利技术参与风险投资提供了可能。专利技术的风险投资主要表现在创业板块上。在投资领域方面,20世纪90年代以来,风险投资在中国所投资的企业几乎全部都是互联网企业,比如现在耳熟能详的新浪、搜狐、阿里巴巴等互联网企业都是在这一时期得到风险投资的青睐。

随着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地高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中国的资本市场在最近几年呈现出强劲的增长态势,投资于中国市场的高回报率使中国成为全球资本关注的战略要地。今后十年被认为是中国风险投资“由弱到强”、飞速发展的“黄金十年”,需要以长远眼光和全球视野来正视中国风险投资事业所面临的发展机遇。期望在未来十年内中国能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欧洲的风险投资大国。无论是从宏观经济发展势头、自主创新国家战略的需要、资本市场的发展前景来看,还是从风险投资业自身的发展态势来看,这一愿望是完全有可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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