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第十条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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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第十条

篇一: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 婚姻家庭继承法期末要点 一、名词解释

婚姻成立:又称结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发生,即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登记婚制:一种单一的法律婚制度,指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到国家制定的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予准登记的,婚姻即告成立。

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准结婚,婚姻即告成立的法律制度。 婚约: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预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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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撤销:是指违反结婚的某些法定要件的婚姻,其效力是不确定的,是可以依法撤销的婚姻。

婚姻效力: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或法律后果。它随婚姻关系的确立而发生,并随婚姻关系的消灭而终止。 广义的婚姻效力和狭义的婚姻效力

狭义效力又可分为直接效力(配偶间)间接效力(第三人)

事实婚姻:简称事实婚,是法律婚或要式婚的对称,按照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事实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中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用以规范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对外的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废止。

其确立有法定和约定两种途径,so,分为

法定夫妻财产制:普通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当然、宣告)

个人特有财产制: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所得者个人所有,并排斥其配偶共有。夫妻契约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依法选择某种夫妻财产制为现实财产制,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效力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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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分为开放型封闭型

共同财产制:夫妻全部或部分财产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 ▲登记离婚:又称行政程序离婚,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并就与离婚有关问题全面达成协议时,婚姻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符合条件即批准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诉讼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夫妻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要求过错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父母子女关系:即亲子关系,是指因生育、收养、事实扶养而形成的最近的直系血亲关系。照护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自愿承认或者被法院强制其承认为该子女之父并领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代位继承 转继承 二、简答题

1、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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