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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政府角色定位的经济法权利干预思考

作者:李勇林

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0期

【摘 要】随着经济发展改革的逐渐深化,人们需要准确定位政府在经济法中的角色,并在这基础之上对权力干预进行仔细思考。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可以通过经济法来满足,经济法的实施可以将经济主体全面进行整合。政府是实施经济法的主体之一,政府需要接受经济法的约束,同时又是经济法权力的实施者与义务的承担者。 【关键词】政府;角色定位;经济法;权利干预 一、基于政府角色定位的经济法权利干预研究的重要意义 1.体现经济法的价值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比较特殊,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公平、效率、公正、有序等价值观,并将这些价值观作为权利行使的核心内容。同时,经济法对政府的义务与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使政府的经济行为受到了限制与规范,使经济法的价值得到充分实现。经济法可以对市场失败的情况进行调节。经济法是市场运行机制的保障,也是市场运行机制的有效补充。

2.禁止与民争利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部分党和政府机关也建立了相关的企业,党政机关将企业管理的优势进行充分利用,可能就会出现党政机关垄断客户资源、工业成本资源的情况,使企业的公平竞争受到了阻碍。如果对政府进行准确定位就可以调整党政机关的经济行为。在经济法实施的过程中可以使党政机关与民争利的情况得以降低。中小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不仅依赖制度方面的创新,还依赖技术方面的创新。政府应该促使市场环境变得更加公平、有序,这样才能使企业的竞争力得到有效提高,使市场经济得到更好的发展,进而使企业的生产力与规模得到有效提高,促使国内市场经济逐渐呈现繁荣景象。 二、在经济法中正确定位政府的角色 1.政府属于服务者

在经济法中将政府的权力与义务进行了明确,如果政府实施的经济干预没有得到经济法的授予,这种干预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只能实施经济法所授予的权利,在经济法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能,以更加合法的方式来实施经济干预,这样实施的干预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政府的职权法定能可以将国家对经济法的过度干预进行避免,还可以将国家行政职权的滥用进行避免,使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过度干预得到遏制。于经济法而言,政府属于服务者,一方面需要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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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发展策略进行制定与完善,另一方面要对市场经济体系进行构建,使市场更加有序的运行。从本质上来看,政府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还服务于人民社会生产进步。具体来说,政府服务于经济民主,促使市场竞争变得更加公平、有序,进而使市场经济运营体系得到科学构建;政府应该积极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推动企业的科技创新,引领企业的投资消费,进而使社会公共服务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政府同时要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服务,将自然资源、社会人口、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进而使我国的经济得到长远的发展。

2.政府是经济法的具体主体

经济法可以对政府的经济策略进行优化,使市场经济主体关系得到有效协调。要想使经济法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就需要以政府的执行力作为保障。政府不仅是经济法义务的承担者,还是权利的享有者,可见政府是经济法的重要主体。政府在发挥职能作用时,主要依靠地方与中央两级经济管理部门来实现。国务院及其相应的经济管理机构构成了中央经济管理机构,比如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都可以对经济市场进行微观指导、宏观调控,使国家的政策方针、发展意志得到了体现,进而使社会经济整体利益目标得以实现。 3.政府是执行者

政府在经济法实施中的任务有:对企业赋予的权利与义务的贯彻进行确保,通过政府对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使企业的经济行为更加规范,使经济法的预期目标得以实现。因此,政府可以称为经济法的执行者。如果政府过度参与市场经济行为,可以通过宪法或者行政法来有效避免这种情况。经济法主要调整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对企业经济行为进行规范,政府为经济发展全面落实提供有效保障,宪法与行政法则通过约束以及规范政府的行为实现经济管理职能,同时要对政府经济调节行为进行界定,进而使政府的责任变得更加明确。 三、将经济法干预法治化 1.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利

经济法的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不是并列的关系,要想实施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就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让这些手段包含法律手段当中。要想使市场内在机理失灵情况得到克服,就需要通过市场外部的力量进行干预,如果将行政权力进行直接使用,就会使市场自由运营环境受到限制,因此,需要将行政手段转化为法律形式。政府对经济法的权力干预,不仅可以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还可以规制微观运营。将法律、行政以及经济三种不同的方式结合使用,才能使经济法得到进一步发展,进而使经济法过渡到以法律形式为主的阶段。所以,经济法在对市场进行干预时,逐渐以法律化的形式手段来实现,这样可以使法治经济得到进一步实现。

2.行政干预手段的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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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逐渐形成了人治秩序,实施的经济统制与管理都是以行政权利为中心。这种管理方式更加依赖领导人员的聪明才智和个人的价值取向,这种管理容易受到主观意愿的影响,这就使经济活动的效率以及公平受到了严重影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政府在制定有关经济法方面的行政决策时,会受到多各种因素的影响,使用的行政手段容易出现偏差或者失误,进而在市场经济中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变革,政府的行政权力作用正在不断的扩大。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可以通过政府的行政干预手段来实现,但是政府的权利会威胁到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这侵犯了市场中单个主体的自由权利,同时限制了企业生产运营的发展潜力和积极性。将经济法权利干预逐渐实现法治化,这就需要政府的行政干预手段逐渐向法律手段靠拢,进而使政府行政干预手段的责任性、合法性以及程序性得到实现,从而最大限度的限制行政干预手段的无约束性、随意性。 3.将经济手段转化为法律制度来实施

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一些关键的变量,这些变量具有杠杆性质,例如,宏观、财政以及货币经济变量等。政府可以将这些经济变量进行充分利用,通过多种经济手段宏观调控国民经济。国家宏观调节经济的手段具有操作性弱的特点,并且涉及的范围相对较广,这就会对整个社会经济产生深远的影响,国家如果出现了职权滥用的情况,就可能造成政府决策混沌的情况,进而使预期的经济目标难以实现。经济法需要对市场进行干预,这种干预是在法律赋予权利范围之内进行的,并且是符合法治经济发展理念的。经济市场的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从事的经营活动目标不一样,两者还存在利益上的冲突,信息的不对称情况会使消费者的地位受到影响,同时,在经济交往活动开展的过程中政府出台的消费者保护政策也难以全面落实。因此,经济法主体应该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同时对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 四、结束语

于经济法而言,政府是执行者、服务者、经济主体。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需要通过经济法的权力干预来维持,进而使政府与市场达到平衡状态。经济法的全面贯彻落实可以使经济利益分配不均匀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使产业结构失衡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要做好服务者与执行者的角色,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将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使市场竞争秩序更加稳定,为经济法的有效实施提供有利环境。 【参考文献】

[1]曹胜亮.社会转型视阈下经济法价值的实现理路研究[J].政法论丛,2016(03):137-146. [2]李煜昊.经济法理念与价值的研究与内涵解读[J].中国商论,2015(25):131-133. [3]曹胜亮.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重构的诱因、基础及取向[J].政法论丛,2014(03):3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