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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识别及应对的案例分析
作者:柳仕超
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0年第08期
关于信用证软条款,学术界探讨较多,大都是写信用证软条款的形式、特点及危害分析。笔者在多年的外贸跟单实践工作中,也多次碰到过类似的软条款。在外贸业务中如何识别信用证“软条款”?如何处理?根据作者的体会,最容易发生在以下几方面:
一、信用证暂不生效条款
在外贸业务中,跟单信用证,特别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情况下信用证一经开出即生效。但是,有些信用证生效会提出一些条件,诸如要获批授权书后信用证或待受益人收到通知后信用证才生效等,所以才会有暂不生效条款。 (一)条款举例
1. 获批授权书后信用证方能生效
THIS CREDIT WILL BECOME OPERATIVE PROVIDED THAT THE NECESSARY AUTHORIZATION WILL BE OBTAINED FROM EXCHANGE AUTHORITY, WE SHALL INFORM YOU AS SOON AS THE AUTHORIZATION OBTAINED. (本信用证必须从外汇当局获批必要的授权书后方能生效,待获得授权书立即通知你方)。 2.收到通知后信用证才生效
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NOT OPERATIVE UNTIL WE ADVISE PRICE ,NAME OF VESSEL, DESTINATION AND FINAL DOCUMENTARY REQUIREMENTS BY WAY OF AMENDMENT.(直到我们通过修改信用证,通知有关价格、船名、目的港和最后的单据的要求后,本信用证方能生效)。 (二)识别分析
第1条“获批授权书后信用证方能生效”条款,并不一定是开证申请人故意设定的软条款,因为多年来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实行外汇管制,实际情况应该是买方在与卖方签订合同后,由于该进口国对进出口结算的外汇进行额度管制,进口方必须获批外汇额度才可对外付款,而在信用证开出之时,外汇额度还没有获批,因此在信用证中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实事求是,对受益人负责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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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第2条“收到通知后信用证才生效”的条款,一般下是买卖双方签订了长期的大宗的贸易合同,分期执行,一般不固定作价,而是非固定价格,价格随行就市,待信用证开出后根据市场的价格再确定;如果货物的价格是以FOB术语成交,船名、目的港和最后单据有待买方进一步的确认也在情理之中。
(三)应对策略——延迟履行合同
信用证中出现“暂不生效条款”,受益人可延迟履行合同,即暂不安排产品的采购或生产,更不能发货,等买方通知外汇额度落实后,或价格双方商定好后再进行操作,以有效地降低卖方的风险,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买方仍不能落实,最好通知对方撤销信用证,或者改为T/T, D/P的付款方式。
二、细分价格和认证的发票条款
信用证中的发票条款一般比较简单明了,但在CIF条件下,会要求详细显示价格的构成,非常时期还会要求予以认证。 (一)条款举例 1.细分价格的构成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10 COPIES SHOWING SEPARATELY F.O.B. VALUE, FREIGHT CHARGE, INSURANCE PREMIUM, C.I.F. VALUE
AND COUNTRY OF ORIGIN. (签名的商业发票10份,分别显示F.O.B.价,运费、保险费和原产国)。
2.提交需认证的发票
INVOICE MUST BE LEGALIZED BY AN XXX EMBASSY OR CONSULATEIN THE CITY OF EXPORT IF AVAILABLE”(发票和原产地证必须由€讇坠ぴ诔隹诘氐拇笫构莼蛄焓鹿萑现ぃ
(二)识别分析
第1条的商业发票条款中要求“分别显示价格的构成”,说明开证申请人的意图是想了解货物的净价、运费和保险费,特别是在CIF条件下,成交价格包含了运费和保险费,而运输和保险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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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安排,买方提出如此要求的目的昭然若揭,如果发票上显示的运费和保险费高于预期,买方在下次订合同时,就不会订CIF 价,会改订FOB价,自己安排运输和保险,以节省费用。
第2条“提交需认证的发票和产地证”条款,被大多数人看成是难以取得的单据而视为软条款。其实,开证申请人如此要求肯定是进口国海关在进口商申报货物进口时,必须提交认证的发票。如笔者在2003年做外贸时就碰到这种情况,当时土耳其对中国出口的床上用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为了证实商品价格的真实性,土耳其政府要求该国驻北京的领事馆对发票上的价格和货物的原产地予以认证。
(三)应对策略——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客户要求细分发票的价格和认证发票,受益人则需小心对待,在代客安排运输和保险时,费用不可太高,运费和保险费要价比三家,争取优惠费率。有些公司想通过代客安排运输和保险时赚差价,遇到这类客户是行不通的。
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提交需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的发票属于特殊单证,会增加相关的认证费用(约2000元人民币)和取得这类单证的难度,但只要发票的价格是真实的成交价格,认证并不难办,另外要预留交单的时间,因为办理认证一般需要一两周的时间。
三、 限制运输的提单条款
提单条款是信用证的重难点条款,经常会出现一些特别的限制条款,如指定船公司、限制船龄、规定航运线路等,受益人在审证时须小心对待。 (一)条款举例 1.指定船公司
TRANSHIPMENT FROM HONGKONG TO GUANGZHOU MUST BE EFFECTED BY’ CHU KONG TRANSHIPMENTNTRANSPORTATION CO. ,LTD’,. SUCH EFFECT MUST BE SHOWN ON THE B/L.(从香港到广州港的中转运输必须通过珠江中转联运有限公司,并且在提单上必须显示出来)。 2.规定航运线路
A CERTIFICATE FROM THE STEAMSHIP AGENTS/OWNER/MASTER CERTIFYING THAT THE VESSEL CARRYING GOODS IS NOT ISRAELI AND WILL NOT CALL ON AN ISRAELI PORT WHILE CARRYING THE GOODS, AND THAT THE VESSEL IS NOT BANN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