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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文件

西校〔2019〕492号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学生国(境)外 交流学习专项经费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学生国(境)外交流学习专项经费资助管理办法》已修订完成,并经学校2019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19年9月12日

西南大学学生国(境)外

交流学习专项经费资助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西南大学章程》及《西南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对外开放工作的意见》(西委〔2017〕1号),为提升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推动国际化人才培养提质计划实施,学校设立“西南大学学生国(境)外交流学习专项经费”(以下称“专项经费”)。为规范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学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称“学生”),以及其他旨在推动学生国(境)外交流学习的相关人员和事项。

不包括单列招生代码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来华留学生。

二、资助条件

(一)爱党爱国,政治表现良好,在校期间没有任何违纪违规处分记录。

(二)本科生学习成绩排名原则上应进入本专业全年级前50%。研究生、校级拔尖创新人才计划实验班学生、校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不受专业排名条件限制。

(三)百分制平均成绩(或GPA)和外语水平等,达到国(境)

外接收高校要求。

三、资助范围

(一)一次性全额资助赴国(境)外一学期(3个月)及以上交流学习项目学生参加有关国际外语水平考试并达到规定成绩的考试报名费用。

(二)部分资助经学校认定的学生出国(境)短期游学(含各类冬夏令营、专项培训等)、实习实训、国际学术交流、国际性比赛或巡演、修读学分课程等各类交流交换学习、访学活动所产生的项目费用。

(三)获得国家公派资格出国(境)学习的学生,除可申请获得一次性资助合格国际外语水平考试(如:英语雅思或托福等)成绩的报名考试费用外,原则上不再享受本专项经费的资助。入选国家留学基金委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如果外方接受学校没有完全免除学费,学校可部分资助外方接受学校学费(最多不超过学生应缴外方接收学校学费的70%)。

(四)其他旨在推动我校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而产生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校际协议和对等原则,对国(境)外友好高校交换学生在我校期间学习生活费用、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团组带队老师部分费用、留学服务机构为协助学生办理出国(境)交流学习的服务费用等。

四、资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