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4:08:1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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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流通体制规范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负责制定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州)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并具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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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条件之一: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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