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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诗词志
[第一章] 学会章程
第一节:2006年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海城市诗词楹联学会是全市广大诗词楹联爱好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民间文学团体。学会坚持“双百”方针、“二为”方向,坚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以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文化为己任,自觉接受中共海城市委、市政府的领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运用诗词楹联这一雅俗共享的传统文学样式,有效地调动广大会员的创作积极性,激发创作激情,开展创作活动,热情讴歌伟大的时代,讴歌火热的生活,为海城经济的腾飞呐喊助威,为繁荣海城的文学艺术园地,推动海城文化事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我们的力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本学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每五年召开一次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会长、副会长、秘书会长人选,交由大会通过。
第二条:由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学会副秘书长人选,决定聘请学会顾问、名誉会长人选。
第三条: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为学会决策机构。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为工作机构。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至两次会议,其余日常工作委托会长办公会议处理。 第四条:学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听取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听取会费及收取赞助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部署下一年度开展各项活动的安排计划及总结表彰优秀会员。 第五条:会议下设:1、编辑部,负责会刊和会员作品集的编辑、校对、印刷等工作。2、组织通联部,负责会员吸收、队伍建设及与周边兄弟市县的交流与联络工作及会刊发放与会议通知等工作。3、培训部,负责组织举办理论知识讲座,不断提高广大会员的创作水平。
第三章:会员的权力义务
第六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交纳会费,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诗词楹联爱好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有权利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有权优先在《临溟诗词》报和会员作品集上发表作品。
第八条:会员有权对学会的各项工作,会费的使用提出意见、建议、和质询。 第四章:会费
第九条:会员应主动缴纳会费。会议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主要用于出版会刊作品集和通讯联系)
第十条:会员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提供诗词作品者,即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学会要积极主动争取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视和资金上的支持。主动与企业联姻,为推动企业文化的发展出力,进而获得资金上的帮助。
第十二条:所有会费及外部赞助收入,均须入账,收入、支出有详细记载,加强经费审批手续,自觉接受广大会员监督。
附则:本章程解释权归海城诗词楹联学会常务理事会。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并送市文联备案。
海城市诗词楹联学会 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
海城市诗词楹联学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海城市诗词楹联学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广大诗词楹联爱好者、创作者、研究者自愿结成 学术性的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和人物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继承和发扬中华诗词楹联传统文化的优良传统,繁荣诗词楹联创作,开展诗词楹联研究,弘扬时代精神,歌颂现实生活,普及诗词楹联文化知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团结、引领全体会员和诗词楹联爱好者,为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建设文明、富庶、和谐、幸福的新海城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主管单位海城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鼓励会员提高思想水平和艺术修养,不断提高诗词楹联的创造水平和理论水平,重
视和支持群众性诗词楹联活动的展开,积极争取创建诗词或楹联之乡。积极培养诗词楹联创作人才,促进诗词楹联的普及与提高。
二、 编辑出版诗词楹联著作、丛书、会刊、创办学会网站。
三、 积极开展诗词楹联的讲座、研讨和培训,举办优秀作品展和诗歌吟唱会,组织诗词
楹联创作比赛评奖活动。
四、 开展对农村、城镇、机关、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业务服务。 五、 加强与相关文化单位的联合,积极开展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有加入本会意愿,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期交 纳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诗词爱好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由一名会员介绍,提出入会申请。 二、 提交诗词或楹联作品。 三、 填写会员登记表。
四、 经本会常务办事机构审批。 五、 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 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自行决定内设机构。实行会议制度,即会员全体大会、理事
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本会最高权力是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即学会年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长办
公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需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需有半数以上人员参加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任务是:
一、 总结上年工作成果,布置本年工作任务。 二、 选举和罢免学会负责人。 三、 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 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议大会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四、 领导本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确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 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其他荣誉职务。 三、 筹备召开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 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长办公职权是: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全面主持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会长的产生:由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推举,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任期为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会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含副秘书长)人选。 三、 签署各类文件,对本学会负责。
四、 会长不在时,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临时主持工作。 五、 副会长按分工,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会长、会长办公会领导下,主持学会的日常工作。 二、 秘书长为领导班子成员,有表决权。 三、 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 社会捐赠; 二、 政府资助 三、 会员会费
四、 在本学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理收费。 五、 接受个人(或集体)捐赠,建立创作奖励基金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收支入账,年终结算,并将资金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主动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凡是本会在校学生会员和80岁以上的会员,免交会费。
第六章 内部管理与表彰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实行动态管理,无特殊情况,一年内不参加活动,无作品发表,无作为、不称职或有严重损害学会名誉行为的,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劝退原任职务。
第二十六条 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实行动态管理,两年内不参加活动,无作品发表,尽义务或违背章程的,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其相应职务。
第二十七条 会员两年不参加活动,无作品发表,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后又愿意参加本会的重新履行入会手续。
第二十八条 会员在遵守学会章程的前提下,参加本会十年以上,有个人专著出版,受到本会上级政府所属的文学部门奖励的,经研究可成为本会理事。
第二十九条 学会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会员和优秀作品。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条 鼓励会员积极建言献策,为学会建设做贡献。凡建言献策被采纳,效果明显的或争取、引入、捐助资金数额较大的,给予奖励并授予相应的荣誉。 第三十一条 本会支持会员积极参加上级学会鼓励,个人出书或在其他报刊、杂志发表作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海城市诗词楹联学会常务理事会。
2012年3月24日 第三节;理事·常务理事 海城诗词楹联学会,下设学会理事·常务理事会,均有理事·常务理事组成。理事·常务理事均有由会员大会通过。常务理事会对于学会重大事项,职位任勉提出意见,交由会员大会通过,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 海城市诗词楹联学会理事有:
汤永来、杨文奇、张兆义、崔德昌、梁乃惠、李全亮、侯有三、王幼凡、佟庆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