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程序规则》的通知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1/6 14:55:2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程序规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国土资发[2009]1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9.05.27 【实施日期】2009.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程序规则》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09]17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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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执法监察总队(以下简称各处室)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本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厅直属单位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厅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厅代省人大、省人民政府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由文件所涉及业务的处室负责;该业务涉及多个处室的,由承担主要业务的处室牵头,相关处室配合;综合性规范性文件由厅综合研究处或厅领导指定的处室牵头。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下列事项的,由起草或牵头起草的处室负责请示和报批,厅办公室归口报送。 2 / 3

(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重要涉外事项,需事先请示省人民

政府的;

(二)与省政府其他工作部门联合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需事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

(三)其他需要请示上级机关或经上级机关批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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