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价格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22 1:11:1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论我国价格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一、价格法律制度的基本概述 (一)价格法律制度的界定

价格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它并不仅仅是由一部法律构成的,而是由许多与价格制定、调整有关的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目前,我国学术界并没有对价格法律制度进行明确界定, 仅对价格法从广义和狭义视角分别进行了界定。其中,广义上的价格法是指价格法律制度, 狭义上的价格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价格基本法。对于广义上的价格法,学术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其一,价格法律制度是关于价格制定、执行和管理的法律规范;其二,价格法律制度是以价格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其三,价格法律制度是调整价格关系的全部价格法律规范的总称。基于价格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 价格杠杆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 而政府在运用价格手段调控经济社会关系时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撑。结合经济原理和法律特性, 笔者将价格法律制度定义为以价格关系为调整对象,涉及价格制定、执行以及监督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价格法律规范总称。

(二)价格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

我国价格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法律来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证价格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市场经营主体自主合法定价提供法律依据; 二是运用价格法律规制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价格歧视、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三是为政府利用价格手段进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依据; 四是通过健全价格法律制度规范政府价格调控行为, 防止行政干预过度。 (三)价格法律制度的中心

价格法律制度的中心是价格。《价格法》把价格分为了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又分为无形商品价格和有形商品价格。无形商品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不以实物形态为载体的商品。有形商品主要包括生活消费品、农产品和工业产品等以实物形态为载体的商品。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价格,主要包括依靠设备或工具提供服务的收费项目,如中介费、运输费等。 (四)价格法律制度中的国家干预

1.国家干预的内涵。国家干预是一个国家机关利用国家权力对各项事务进行干预的抽象概念, 有着及其丰富的内涵。从国家干预的主体来看,既有来自国家权力机关的干预,也有来自非权力机关的干预,除此之外,经过授权的有关部门也有权进行干预。从国家干预的范围来看,涉及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但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本文所谓的国家干预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经济领域所作的干预, 是一种狭义上的国家干预,它既区别于广义上的国家干预,也不同于行政干预, 是我国价格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价格法律制度中的国家干预。价格法律制度中的国家干预是指国家机关在法律制度框架内, 综合运用立法、行政等综合手段对市场价格进行规范,以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价格法律制度中的国家干预主要涉及经济领域的诸多方面,既包含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间接干预, 也包含直接定价等方式的直接干预。在内容上,既有立法方面的干预,也有设置行政措施方面的干预。 二、我国价格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价格法律制度存在漏洞

1.价格调整范围狭窄。《价格法》是我国对价格进行调整最主要的法律, 该法主要以价格关系为调整对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1997 年颁布的《价格法》价格调整范围已经显得狭窄。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定价的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过大, 导致其对市场价格的干预过度。尽管在社会实践中国家制定了定价目录作为价格管理的依据, 但是定价目录的效率远远低于规范性较强的法律效率。正是由于《价格法》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的这一缺陷, 导致不正当价格干预行为频繁出现,进而造成市场价格秩序混乱。

2.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界定范围模糊不清。《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应该说,这一规定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界定是比较模糊的, 对哪些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那些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没有进行严格区分, 导致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对本不应该由其管控的价格行为进行了干预, 而对本应该由其管控的价格行为却视而不见。 (二)价格监测体制不完善

1.《价格法》缺少对价格监测的规定。对市场上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有效监测是国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重要前提, 也是价格法律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基础条件。《价格法》并没有对价格监测制度进行专项规定。20XX 年,

国家发改委出台了《价格监测规定》,但其对价格监测问题的规定都比较模糊,导致价格监测制度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2.价格监测信息系统不健全。目前,我国的商品监测种类为44 种, 由于我国的价格监测信息系统不健全, 加上对商品价格的信息收集不全面、分析不够准确, 导致很多商品价格变动信息不能及时有效反馈到监管部门。价格监测信息系统不健全还表现为价格监测主管部门力量薄弱以及对价格监测结果利用不规范,前者主要表现为价格监测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不足,后者主要表现为监测结果发布不规范,如许多收集来的价格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随意发布会造成和个体经济利益受损等。

(三)价格违法行为追责机制存在问题

20XX 年颁布实施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上限, 但其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制仍然比较模糊。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价格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日趋多样化, 违法手段愈加复杂。许多不法经营者经常钻法律的空挡,规避法律责任。另一方面, 相关价格执法部门法律责任意识不强,执法能力有待提升。如对相同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不同处罚,导致政府价格执法部门的公信度下降。

三、国外价格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一)美国价格法律制度的经验

美国市场经济发达, 拥有成熟的配套价格法律制度,主要采取了分散式的价格立法模式,即国内并没有设置单一的价格基本法。早在两个世纪前,美国就对市场价格法律制度进行了规制,内容涉及消费者、农业等诸多方面,出台了《农业调整法》、《指南》等法律。由于美国经历多次垄断时期, 所以美国对于价格垄断的法律规定较为详细, 出台了《谢尔曼法》、《克莱顿法》与《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三部重要法律。此外,美国还对公用事业价格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类, 针对不同分类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方式。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以《价格法》为基本法的价格法律体系,应借鉴美国的价格法律制度经验, 结合市场经济发展实际积极完善我国的价格法律法规体系, 进一步明确价格监管者的权力与义务。通过设立拥有相应立法权和行政权的专门机构,提高价格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办事效率。

(二)法国价格法律制度的经验

法国采取独立的立法模式来建立价格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出台了《价格开放和竞争条例》、《强制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在价格领域,法国实行了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综合管理模式, 该管理模式可以充分发挥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