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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考加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教[2014]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4.02.11 【实施日期】2014.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考加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琼教〔2014〕7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 现将《海南省普通高考加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普通高考加分暂行规定
海南省教育厅 2014年2月11日
附件 1 / 2
海南省普通高考加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积极引导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和教育公平,依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科协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0〕10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本着“减少照顾项目、降低加分分值、促进教育公平、维护录取公正”的原则,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20分投档。
第三条 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非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所在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毕业学校所在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 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20分投档。
第四条 烈士子女,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20分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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