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体系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8 5:54:4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体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委下发的《煤矿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要求,制定公司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体系。

第二条 体系适用范围

适用中煤新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第三条 组织领导 组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总工程师

成员:公司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防地测部、安全监察局、生产技术部、经营管理部,矿井(地勘公司)负责人等相关人员。

第四条 组织领导瓦斯抽采达标职责

(一)公司总经理为瓦斯抽采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公司各矿井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二)公司总工程师为公司瓦斯抽采负技术责任,定期检查、平衡瓦斯抽采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长期达标规划,保证瓦斯抽采工作的正常衔接,做到“抽、掘、采”平衡。组织瓦斯抽采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应用,组织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

(三)公司通风副总工程师协助公司总工程师做好瓦斯抽采技术及业务管理工作,协助总工程师开展科技攻关,进行瓦斯抽采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落实组织抽采达标工作。

(四)通防地测部协助公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做好瓦斯抽采技术及业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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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措施。开展科技攻关,进行瓦斯抽采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检查瓦斯抽采达标工程、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

(五)安全监察局负责督促公司各矿有关领导和部门落实瓦斯抽采达标岗位责任制,对瓦斯抽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追查分析和处理。

(六)生产技术部负责按照批准的设计优先安排公司各矿瓦斯抽采掘进工程,确保瓦斯抽采达标工程按时完成;负责公司各矿抽采系统供电管理和抽采机电设备管理,确保瓦斯抽采系统运转正常、可靠。

(七)经营管理部负责保证公司各矿瓦斯抽采所需设备、材料等购置、供应工作。

(八)地勘公司负责公司各矿瓦斯抽采所需钻孔施工及钻孔封孔质量工作。 (九)矿长为所在矿井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十)矿井总工程师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负责推广运用瓦斯抽采新技术、新工艺,实施科研攻关等。

(十一)矿通风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做好瓦斯抽采技术及业务管理工作。

(十二)公司、矿井其他各级领导、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负责。

第五条 公司通防地测部负责瓦斯抽采专业管理,矿设立瓦斯抽采专业队伍,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

第六条 公司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矿井制定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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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矿井必须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及年度瓦斯抽采达标实施计划,矿井每年须对抽采达标煤量进行评价,并依据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编制矿井年度生产计划,计划开采煤量严禁超过抽采达标煤量。

第八条 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其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一次设计,并满足分期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

第九条 矿井确定开拓和开采布局时,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需要的工程和时间。

煤层群开采的矿井,部署抽采采动卸压瓦斯的配套工程。

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布置对被保护层进行瓦斯抽采的配套工程,确保抽采达标。

在煤层底(顶)板布置专用抽采瓦斯巷道,采用穿层钻孔抽采瓦斯时,其专用抽采瓦斯巷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巷道的位置、数量满足可实现抽采达标的抽采方法的要求。 (二)巷道施工满足抽采达标所需的抽采时间要求。

(三)敷设抽采管路、布置钻场及钻孔的抽采巷道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时,巷道风速不得低于0.5m/s。

第二章 瓦斯抽采管理

第十条 瓦斯抽采系统管理。

(一)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时,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瓦斯利用的矿井要分别建立高、低浓度抽采利用系统。

(二)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抽采系统能力须满足抽采设备服务范围内最大抽采量和最大阻力的要求,运行能力应大于需要能力的1.3倍。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运行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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