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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8号 发布日期: 2013.12.28 实施日期: 2014.03.01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 公司综合规定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1999)[1999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修正)[19991225]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2004)[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510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含药品管理法、计量法、渔业法、海关法、烟草专卖法、公司法)[2013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2013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
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