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16:34:1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18中国金融?2009年第6期 两会专题

08年我国发生了两场罕见的自然灾害,就是年初的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5?12”四川汶川特

大地震。灾难造成的惨重损失,给我们留下沉痛记忆,也对加强巨灾风险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应对巨灾风险,成为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 利国利民的迫切任务

我国作为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发展中国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让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有利于更好地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

从政府的角度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有利于减轻财政压力,增强财政资金救助的有效性。2008年年初的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1500多亿元的损失,“5?12”汶川地震造成8000多亿元的损失,这些巨灾损失给国家带来较大的财政负担。如果建

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用有限的财政资金撬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承担巨灾风险,形成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从保障民生的角度看,巨灾造成的损失一般十分巨大。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利用巨灾保险基金的长期资金积累,以及巨灾再保险分担机制,可以快速筹集大量资金,促进灾后重建。据统计,发达国家30%左右的巨灾损失是由保险承担的,而我国

由保险承担的损失低于5%。

目前,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条件比较成熟。政府相关部门对巨灾风险管理的认识逐步深化,人民群众的风险和保险意识不断增强,我国保险业的巨灾风险承保技术和管理经验有了较好基础。同时,

国际上有1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14个巨灾保险基金,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模式。

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初步设想

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应该以政府为主导,以商业保险体系为支撑,以国家 救济、社会捐助、社会慈善为补充,逐步构建多层次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初步考虑,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政府支持。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综合灾害防范体系,从立法保障、组织推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防灾减灾等方面给予支持。巨灾损失超出商业保险机构的赔偿能力,政府应介入给予补偿。

二是市场运作。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网点和技术优势,为巨灾保险提供承保理赔服务。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分散巨灾风险。巨灾保险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保费盈余部分作为巨灾保险基金逐年滚存。

三是保障生活、生产的基本需求。巨灾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居民财产,坚持保障适度、保费低廉,尽可能扩大巨灾保险覆盖面,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的生产生活保障。企业可以在巨灾保险制度之外寻求市场化途径分散巨灾风险。

四是循序渐进。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要由简入繁,从单一的灾害保险起步,逐步扩展到其他自然灾害领域,保险责任逐

步增加,费率厘定逐步细化,保障程度逐步提高,损失分摊机制逐步多元,最终形成一个综合性的巨灾保险体系。

我国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要结合各地的巨灾风险特点,在试点基础上稳步推进。鉴于住宅地震保险的相关研究较为成熟,可以先行考虑在地震高发区试点开展住宅地震保险。同时,近年来保险业与地方政府合作,在浙江、福建等地开展了政策性农房保险,有效应对了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农房损失,可以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推广。

加快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议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推进。

加快立法,完善制度。法律法规是保障巨灾保险制度运行的必要手段。2008年12月修订通过的《防震减灾法》已经明确提出,“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建议有关部门加快制定专门的巨灾保险条例,推进巨灾保险立法工作。

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建议国务院成立巨灾保险联合工作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和具体分工,统一思想认识,深入调查研究,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地方政府的配合与支持,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作用。

加强基础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要搜集大量的灾害数据,建立风险评估模型。要强化基础性研究工作,加强专业论证,提高方案设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