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18年9月课程考试《司法文书写作》作业考核试题(主观题)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6 22:49:0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问答题) 1: 根据以下材料,为李治芳写一份行政起诉状: 所涉人员: 1.李治芳,男,1970年6月5日生,汉族,福建省连城县烟草公司驾驶员,住连城县莲峰镇。 2.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法定代表人:叶某,该支队支队长。 3.邱家流,男,51岁,工人。

刘莲华,女,42岁,居民,系邱家流妻子。 周丽华,女,19岁,居民。 以上三人均住连城县莲峰镇; 4.邱炳钦,男,41岁,农民。

谢小玲,女,40岁,农民,系邱炳钦妻子。

以上二人均住连城具揭乐乡。5.李霞,女,居民,住连城县商业局综合厂宿舍。 (以上当事人,未明事项可用某某代替)

案情:2000年7月26日,邱家流、刘莲华之子邱森彬无证驾驶闽FH2042号二轮摩托车,后载邱炳钦、谢小玲之女邱丽君和周丽华、李霞等人,由文亨方向往连城城区行驶。李治芳驾驶闽F60590号金杯牌小客车,由连城城区往文亨方向行驶。双方行至建文线175km+920m处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邱森彬受伤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邱丽君当场死亡,李霞、周丽华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同年8月25日,连城交警队作出第20011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邱森彬无证驾车、超载三人、占道行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治芳车速过快、疏忽大意、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三人邱家流不服连城交警队的责任认定,向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议。同年10月12日,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以(2000)第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撤销了它所下属的连城交警队第20011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重新认定邱森彬无证驾车、违章载人妨碍驾驶、占道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治芳驾驶车辆占道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治芳不服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于2001年2月3日向福建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治芳认为,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重新认定决定书,以他占道行驶为由推翻连城交警队的责任认定,是错误的。认定他占道行驶,没有事实根据。欲请求依法撤销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并判决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认定责任的理由:此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李治芳的责任:第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和现场照片反映,李治芳采取紧急制动留在道路上制动拖印,是从道路中心线左侧0.5m呈斜线状往右侧滑行,证明李治芳在发现危险时占据对方道路行驶。由于李治芳未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驾车占道行驶,才使邱森彬在会车时对李治芳的行车动态判断失误,造成事故的发生。第二、现场勘查图表明,肇事路段宽直,视线良好,很早就可以发现对方来车的动态。李治芳留下的制动压印长3.6m、拖印长15.1m可以判断,李治芳发现险情时距离对向来车应在30m以上。这个距离内,只要驾驶员反映及时、处置有效,是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但由于李治芳车速过快,驾车时疏忽大意,以致出现险情后采取紧急避险的措施不当。当然,对方邱森彬无证驾驶摩托车,后载三人,妨碍操作,交会车时占道行驶,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

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上述责任的证据有:证人林钦才、吴镪的证言、现场勘查简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一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讯问李治芳笔录等证据。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以第89号令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

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提交的现场勘验简图,反映出现场路段有效路宽为15.1m,半幅路宽7.55m,路面视线良好。现场勘验简图和现场照片证实,两车碰撞点位于李治芳驾驶的金杯牌小客车行驶的车道内距路中心线0.46m处,这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两车所处的位置。金杯牌小客车在开始制动时虽然跨越道路中心线0.5m,但左侧仍留有约6米宽的有效路面。从金杯牌小客车的制动拖印、证人林钦才、吴镪的证言和讯问李治芳的笔录中还可以看出,金杯牌小客车驶回本车道时,距离邱森彬的摩托车尚有30余米,从李治芳发现险情采取制动措施到两车碰撞时,邱森彬的摩托车始终处于占道位置。

正确答案: 略

(简答题) 1: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反诉状。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市瑞普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反诉人(本诉被告)××市华鑫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于2006年7月20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反诉人接到起诉状副本后,于7月29日向同一人民法院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反诉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是:2005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石材买卖合同,由反诉人购买被反诉人生产的印度红毛光板小板1000平方米,反诉人于2006年1月14日向被反诉人预付了全部货款的3 0%。被反诉人于2006年4月24日交货375平方米,其中仅有64平方米符合合同约定。为此反诉人已退回了166平方米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尚有145平方米现存于反诉人处。为此,反诉人多次与被反诉人交涉退货未果。之后,被反诉人于2006年4月27日再次向反诉人交货276平方米。至此,被反诉人所交符合约定的货物共为340平方米,与总供货量1000平方米相差约660平方米。根据合同约定,被反诉人应于2006年3月1日前全部交货,而被反诉人却于2006年4月24、27日两次部分供货,迟延履行合同约定,而且至今尚未全部供齐货物。反诉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应当支持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因为被反诉人起诉状所列反诉人违约的事实是没有根据的,被反诉人所交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供货数量不足,而且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反诉人:××市华鑫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是程××,男,系公司经理。反诉的请求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接受反诉人退回的印度红毛光板小板货物,共计145平方米;给付违约金29184.5元;并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案件的证据材料有:(1)双方签订的买卖印度红毛光板小板合同;(2)提(接)货的收单;(3)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交涉要求按合同供货的书面材料和通话记录。被反诉人:××市瑞普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市××区××镇。法定代表人段××,男,系公司经理。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正确答案: 答案:

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第三人:×× 反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附:本反诉状副本2份。

反诉人:×× xx年x月x日

(简答题) 2: 写作主题(本大题40分)

根据以下材料,为李治芳写一份行政起诉状: 所涉人员: 1.李治芳,男,1970年6月5日生,汉族,福建省连城县烟草公司驾驶员,住连城县莲峰镇。 2.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法定代表人:叶某,该支队支队长。 3.邱家流,男,51岁,工人。

刘莲华,女,42岁,居民,系邱家流妻子。 周丽华,女,19岁,居民。 以上三人均住连城县莲峰镇; 4.邱炳钦,男,41岁,农民。

谢小玲,女,40岁,农民,系邱炳钦妻子。

以上二人均住连城具揭乐乡。5.李霞,女,居民,住连城县商业局综合厂宿舍。 (以上当事人,未明事项可用某某代替)

案情:2000年7月26日,邱家流、刘莲华之子邱森彬无证驾驶闽FH2042号二轮摩托车,后载邱炳钦、谢小玲之女邱丽君和周丽华、李霞等人,由文亨方向往连城城区行驶。李治芳驾驶闽F60590号金杯牌小客车,由连城城区往文亨方向行驶。双方行至建文线175km+920m处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邱森彬受伤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邱丽君当场死亡,李霞、周丽华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同年8月25日,连城交警队作出第20011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邱森彬无证驾车、超载三人、占道行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治芳车速过快、疏忽大意、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三人邱家流不服连城交警队的责任认定,向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议。同年10月12日,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以(2000)第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撤销了它所下属的连城交警队第20011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重新认定邱森彬无证驾车、违章载人妨碍驾驶、占道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治芳驾驶车辆占道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治芳不服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于2001年2月3日向福建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