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监理作业指导书-有见证取样与送检(版)剖析教学内容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6 22:33:5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 (此表限于外埠地区使用) 质量监督站: 试 验 室:

我单位决定,由 同志担任 工程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有关的印章和签字如下,请查收备案。 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印章 见证人签字 (应由见证人本(公司配发) 人签字,不可复制或复 印)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 (全称) x x x年x月x日 监理单位名称(盖章): (全称) x x x年x月x日 施工项目负责人签字:x x x x x x年x月x日

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

(依据京建质[2009]289号文件,此表限于北京地区使用) 质量监督站: 检测机构:

我单位决定,由 同志担任 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有关的印章和签字如下,请查收备案。

见证取样和送检印章 见证人签字 (应由见证人本(公司配发) 人签字,不可复制或复 印) 建设单位项目部名称(盖章):

项目负责人: x x x年x月x日 监理单位项目部名称(盖章):

项目负责人; x x x年x月x日 施工单位项目部名称(盖章):

项目负责人: x x x年x月x日

2.5按见证取样与送检计划进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对有见证取样送检要求的材料,应在见证人员的见证下,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试验人员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1)见证取样前,见证人员应认真熟悉设计图纸、规范和见证取样组批原则与取样规定,在规定的取样地点进行见证取样。

(2)为确保见证取样的真实性,见证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或照片。并做到影像资料或照片与见证记录内容一致

(3)施工单位试验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样品名称、取样数量、取样地点、取样日期、试样编号等信息,并由见证人员和试验人员签字。“试样编号”应采用试样名称拼音简写及数字形式,确保试样编号的唯一性、连续性,不得空号、重号。

(4)见证人员填写《见证记录》(见下表),必要时可与施工单位试验人员一起填写,见证人员签字与《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相应签字相同:“记录编号”应采用试样名称拼音简写及数字形式,确保“记录编号”的唯一性、连续性,不得空号、重号;见证检测复验项目应符合附件一:《工程见证检测一览表》相关试验项目要求;针对材料产品标准与质量验收规范中材料技术指标存在不一致情况,为保障工程质量,确保进场材料符合验收规范,项目监理人员应掌握设计和《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在“检测结果判定依据”栏,按下列要求委托见证检测:

1)凡设计图纸有要求且高于验收规范的,应按设计要求委托检测,检测结论应符合设计要求;

2)凡设计图纸无要求,但相关《质量验收规范》有要求的,应按《质量验收规范》委托检测,检测结论应符合《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3)如设计图纸及相关《质量验收规范》均无具体要求,应按材料标准委托检测,检测结论应符合材料标准要求。

(依据京建发[2013]536号文件《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第3.4条、京建发[2014]1号文件“关于开展对检测试验结果排查工作的通知、京建质[2009]289号的第九、十条、建建[2000]211号的第八条、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进场材料质量指标判定的通知”)

(5)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共同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样、送检等全过程工作。送检前,见证人员应和施工单位试验人员核实

试样标识、封志情况并留存影像资料或照片。见证人员在首次委托检测机构进行见证检测工作时,应向见证检测机构获取检测报告查询的账号和密码。

(6)见证人员对于某部位混凝土试件的见证取样情况应告知现场旁站监理人员,以确保本部位的《旁站监理记录》中“混凝土试块留置”栏记录内容与《见证记录》内容一致。

(《见证记录》说明:根据京建发【2014】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对检测试验结果排查工作的通知”,2014年3月1日起用该文件《见证记录》)

见 证 记 录

记录编号:

工程名称 材料名称 材料品种 材料规格型号 材料进场数量 试样编号 抽样时间 使用部位 (取样部位) 检测项目 (设计要求) 产品标准 检测结果判定依据 验收规范 设计要求 签字 日期 生产厂家 材料出厂编号 材料进场时间 代表数量 取样组数 取样地点 见2.5节(4) 相关说明 签字 日期 抽样人

见证人

有见证送检章 检测单位 送检情况 送检时间 、 2.6核查见证取样和送检试件的检测报告

(1)《见证记录》上签字的监理人员负责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相关的检测报告跟踪及核查工作,见证人员应认真执行《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2]388号),根据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查询账号和密码,登录北京监管监理查询系统(网址为:http://zljcjg.bjjs.gov.cn/jcjg/jlweb/jllogin.aspx),及时查询建筑材料和结构实体的检测结果。

(2)见证人员应核查检测报告结果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或产品标准要求,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并需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四条)。

北京市还要求加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样式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标识。(京建发[2010]344号第二十一条)

要求项目监理人员在检测结果确认合格以后方可同意施工单位使用或进行下道工序。

(3)对建筑材料和结构实体的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见证人员应及时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参照DB11/T695-2009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表B3),在不合格原因栏中如实填写不合格材料物资名称、供应商、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数量和不合格的具体情形(例如具体不合格的指标参数)等(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规范不合格材料退场程序的提示通知),处理措施可根据相关规定采取“不做处理、返工处理、双倍复试、第三方检测、退场等”,不合格事项的处理措施及结果及时录入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1)钢材、保温材料、防水卷材见证取样检验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二次复试,相应批次材料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退场处理:进场材料经检测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材料员、试验管理员应分别做好不合格材料登记记录,建立不合格材料管理台帐,并及时将不合格情况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应会同建设单位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封存相应批次不合格材料进行退场处理,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包括见证人员、接收人员、封样、装车、车牌、车辆驶出现场出口),同时形成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监理部、材料供应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不合格材料退场记录》

(如不合格材料由分包单位采购,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退场过程,并在《不合格材料退场记录》上签字)。不合格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材料试验报告》、《不合格项处置记录》、《不合格材料退场记录》、进(退)货单据和退场影像随该批《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一并保存,并在《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的“检验结论”栏中填写“见证取样检验不合格做退场处理”(“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规范不合格材料退场程序的提示通知”、京建发[2013]536号文件《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第3.4条、第3.7条)

2)对检测试验结果不符合规范、产品标准或设计要求的钢材、保温材料、防水卷材以外的建筑材料与工程实体,施工单位应按相关规范或规定要求进行处理,项目监理部应对其处理情况进行监理(京建发【2014】1号)。不合格材料与工程实体的见证试验报告单、《不合格项处置记录》及处置后的合格报告单,作为相关资料的附件一并保存,资料员在“《见证记录》目录”相应栏的“备注”栏内注明情况。对双倍复试仍不合格进行材料退场的按上述第1)款要求执行。

3)项目监理部签发的《不合格项处置记录》下发施工单位的同时上报建设单位。(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规范不合格材料退场程序的提示通知”) 4)《不合格材料退场记录》可参考如下样式由施工单位填写(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规范不合格材料退场程序的提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