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doc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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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文件

浙师教字〔2013〕13号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

学分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单位):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 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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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

学分管理办法(修订)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鼓励人才冒尖,落实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指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与以培养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为主的科研训练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所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第二条 学校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教务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范围的确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具体负责管理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申请受理工作,协助委员会进行认定,公布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结果。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创新创业活动,并负责学分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 1.科研训练项目及论文、论著、专利等成果; 2.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文体比赛; 3.创业教育及实践; 4.社会实践与社会工作; 5.各类技能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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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第四条 成绩认定记录与组织管理

1.依创新创业活动类别、层次、规模、效果和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学分值。同类证书按就高认定学分,已获其他学分的成果不得再次申请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2.学生凭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申报,学院负责材料的审核工作。

3.每学期期末考试前,学院将审核结果与材料交教务处复核,各学院教务办负责核对学分和成绩。

4.学校将对创新创业各项活动进行检查与总结,并对成绩进行抽检复审。凡弄虚作假者,查实后将严肃处理。

5.参加国家级学科竞赛和文体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累计超过本专业修读要求的,可以申请替换相关的专业方向及拓展课程学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师教字〔2009〕46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标准表(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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