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Z∕T_0033-2002D《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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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

(DZ/T0033-2002D)

代替DZ/T0033-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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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

(DZ/T0033-2002D) 代替DZ/T0033-199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和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性质和用途、编写基本准则和编写要求,适用于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和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编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719—199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GB/T 13908—2002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 GB/T 17766—1999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DZ/T 0078一1993 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定

DZ/T 0079—1993 固体矿产勘查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规定 3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的性质和用途

3.1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是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论述其控制程度和可靠程度,并评价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是对勘查对象调查研究的成果总结。地质勘查报告可作为矿山建设设计或对矿区进一步勘查的依据,也可作为以矿产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或融资时、以及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时有关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的依据。 3.3 上述报告也是政府部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和有关单位科研、教学的重要技术资料。 4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写基本准则

4.1 固体矿产勘查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每一勘查阶段工作结束,应编写相应阶段的地质勘查报告。勘查投资人确定各阶段连续工作,不编写中间报告的,应在该勘查项目结束时以全部勘查资料编写报告。勘查期间所放弃的勘查区块,应以放弃区块内已取得的资料为基础编写该放弃区块的报告。因项目中途撤销而停止地质勘查工作的,应在已取得资料的基础上编写地质勘查报告。

4.2 地质勘查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勘查工作所取得的各项资料和成果。其编写的基础是:地质勘查工作符合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有关矿种地质勘查规范及其他有关规范的技术要求;已取全、取准第一性资料,并经过了综合研究。

4.3 地质勘查工作与项目可行性评价应紧密结合,地质勘查报告中应包括地质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可行性评价分为概略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三个阶段。评价程度为概略研究的,由勘查单位直接编入报告;评价程度为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的,应在勘查报告中引述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结论。

4.4 地质勘查报告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原始数据资料准确无误,研究分析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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扼要,结论依据可靠。要力求做到图表化、数据化。资源/储量的估算应采用计算机技术,提倡针对勘查工作的实际和适用条件,采用成熟的并经审定的新估算方法。提倡采用计算机技术编写报告。 4.5 地质勘查工作应按照有关地质勘查规范对各勘查阶段的要求(或勘查合同的约定)部署工作,并取得相应阶段的各项勘查数据资料。本标准所附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写提纲适用于勘探阶段,在勘查程度达不到勘探阶段的情况下使用该编写提纲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所列项目进行增减、取舍,但所取得的勘查数据资料及有关文件必须全部进入报告,不应遗漏。 5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写要求

5.1 地质勘查野外工作结束前,应按照有关规范和勘查设计的要求,由勘查投资人或勘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勘查工作区的工作程度和第一性资料的质量进行野外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责成勘查单位在报告编写前解决。未经野外验收,不应进行报告编写。 5.2 在地质勘查报告编写前,报告编写技术负责人应结合矿种特点、勘查工作区实际情况以及勘查投资人的具体要求(供矿山建设设计的报告还应听取矿山设计单位意见),以本标准附录A为基础进行增减、取舍,拟定切合实际的报告编写提纲,送勘查投资人批准。批准后的报告提纲在使用中如须作重大变动,应将变动后的提纲送勘查投资人审核同意。

5.3 报告编写技术负责人根据批准的报告编写提纲组织编写工作,应制定出工作计划,并在执行过程中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报告编写按时完成。报告编写中,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对需研究的各类问题,应及时组织讨论,统一认识,将结果准确客观地反映在报告中,但属于学术上的不同观点不需在报告中论述。

5.4 地质勘查报告应由报告正文、附图、附表、附件组成。矿业权人为保守商业秘密或适应政府的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需要,可酌情将正文内容合理分册编写,每册单独装订。

5.5 地质勘查报告名称统一为××省(市、自治区)××县(市、旗或矿田、煤田)××矿区(矿段、井田)××矿(指矿种名称)××(勘查阶段名称)报告。报告附图的图式、图例、比例尺等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5.6 勘查工作中形成的原始资料,由报告编写技术负责人组织,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立卷归档。地质勘查报告按照政府有关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的规定,经初审后送交评审认定,并由报告编写技术负责人按照评审中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对报告的修改。评审认定后复制的报告,按照政府有关地质资料汇交的规定进行汇交。

5.7 地质勘查报告经评审认定后,应将评审认定文件作为附件附于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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