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最全】【共10章】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6 21:38:3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一章 绪论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学习国际经济法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5)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6)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7)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基本过程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优良历史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8)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领会(1)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2)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南北矛盾”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体现。

应用 结合上述知识点,并结合当前重大实际问题,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的趋向。 历年考点: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

1、定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识记)

2、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3、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1、在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 (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经出现出了比较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在长期的实践基础上,经过各国商人的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

纠纷的各种习惯和制度。这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2)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7世纪以后,国际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3)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经济关系逐步发生重大转折,出现新的格局,国

际经济法的发展逐步进入“除旧布新”的重大转折时期。

三、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17世纪后,世界资本主义市场逐渐形成,各民族国家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经济法也进入崭新的发展阶段。从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大量国际条约、习惯、国内立法出现。

2、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区分为平等的和不平等的条约

如果缔约国双方都是主权完全独立、国力大体相当的国家,缔约时双方都完全出于自愿,条款内容是互利互惠的,这就是平等条约。反之,如果缔约国双方的国力存在巨大的强弱悬殊,其中一方主权并不完全独立,因屈服于各种威胁或暴力而被迫缔约,条款内容是片面特惠的,这就是不平等条约。

3、近现代国际习惯或惯例:始终贯穿着“弱肉强食”的恶法精神 先占,被移植到国际法上,指的是国家可以占取无主地,取得对它的主权。而所谓“无主地”,是指当时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在国际实践中,主要是指当年亚洲、非洲、美洲广大的部落地区,只要尚未建成国家,西方“文明”国家就可以随心所欲地按“先占”原则对它抢先占领,实行统治,“合法地”攫取一切自然资源。

4、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专门针对国际经济事务之具体问题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5、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针对“商战”激烈的专项商品

6、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为提高效率、减少误会而归纳的习惯做法 7、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法国首先开始国内商事立法

四、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时间段:从1945年二战结束至今。 (一)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

历史背景是二战后美国为援建欧洲,也为了控制世界经济,巩固自己地位。先后签

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此为契机促使国际贸易自由化,从此国际社会进入以多边国际商务条约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的阶段。

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为例,它要求各缔约国在国际贸易中无条件实行互惠,完全对等地大幅度削减关税,逐步实行国际贸易自由化。

以上述三协定为支柱的国际经济体制仍是旧秩序的延续,而非新时代新秩序的开始,不能认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 1、第一次亚非会议(万隆会议)

1955年4月,包括中国在内的28个摆脱了殖民统治的亚洲和非洲国家在印度尼西亚的万隆集会,第一次在没有殖民国家参加下,讨论了弱小民族的切身利益问题,并以《亚非会议最后公报》的形式,向全世界宣告了亚非弱小民族共同的奋斗目标和行动准则。

2、《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由于摆脱了殖民枷锁的广大亚非拉国家迫切的要求在经济上也实现真正的独立,所

以在1962年,在这些国家的推动下,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3、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亚洲、非洲、拉丁美洲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欧洲的南斯拉夫在1964年联合组成了“77国集团”。

4、《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1971年,中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 (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的发展 (四)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的出现 (五)国际商务惯例的发展 (六)各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 (七)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含义

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1、观点: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认为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交往关系的法律规范。随着国际经济交往

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即国际经济法。

2、此观点将国际经济事务的主体限定为国际公法的主体,而认为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国际私法、各国国内涉外立法实质上是国内法,非国际经济法。

3、代表人物: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法国的卡罗等人。

二、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

综合体

1、观点: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它所调整的对象,不限于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其内涵和外延大大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涉及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经济法、民商法等,形成了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

2、代表人物: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瓦格茨、杰克逊、洛文菲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三、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

1、狭义说严格划分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界限,从理论上而言,此说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但衡量当今国际交往的客观情况,却存在着不切实

际的缺陷。不能不承认个人、法人(特别是跨国公司)也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持“广义说”的学者的基本研究途径是沿着学以致用、切实有效地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方向进行的,从解决现实问题的现实需要出发,认识到并顺应了国际经济法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的特征,对它进行跨门类、跨学科的综合探讨,从方法论上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