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1/15 20:49:2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
理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开展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制度试点,支持生产企业建立废弃电器电子等产品的新型回收体系,通过依托销售网络建立逆向物流回收体系,推进生产者责任延伸的落实,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制度试点,逐步实现目前市场废旧铅酸蓄电池无序收集向有序收集方式的转变,规范废旧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打击“倒酸”等各种违法行为,防止环境污染,推进生产者责任延伸的落实。
二、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版)
2. 《国务院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5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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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1999年第5号)
7.《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三五”规划》(2016年)
8.《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6年版) 9.《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
10. 《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09) 11.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版)》(工信部2015年第85号公告)
12.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6年版) 13.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版)》
14. 《关于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函》(环固管函〔2016〕163号)
15.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16. 《电池废料贮运规范》(GB/T26493-2011) 三、试点内容
广西辖区内符合条件、地理位置分布合理的相关铅酸蓄电池生产、销售、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企业,开展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备案制度试点工作。
四、试点企业基本条件
(一)试点单位应为广西辖区内依法成立的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或废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
(二)符合相关环保要求。试点单位应具备独立的规范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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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贮存场地及设施、收集包装设备、专用运输工具、称重器具等。试点单位应依法执行危险废物标识、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等保障日常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备有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近一年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试点单位应建立废铅酸蓄电池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相关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的准确追踪。
(三)具有铅酸蓄电池收集系统,具备履行生产者责任的能力。
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通过企业在广西的产品销售、维修等网点,逆向回收废铅蓄电池,并将其转移至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无害化利用处置。鼓励通过“以旧换新”等方式进行回收。
废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可通过自建或联合共建等方式,在广西辖区内建设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收集网点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须运回本企业处置,本企业无处置能力的,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一步利用处置。
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网点的建设分为暂时存放(简称 “暂存点”)和长期贮存(简称 “收集站”)两种方式。“暂存点”主要用于收贮存放时间较短、数量较少的辖区内个人、快修店、汽修厂等零散的废铅酸蓄电池。“收集站”用于收贮存放时间较长、数量较大的 “暂存点”收集的或者企业、单位产生的废铅酸蓄电池。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废铅酸蓄电池危险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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