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整顿我区车辆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4 20:25:4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整顿

我区车辆通行费收费秩序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桂政发[1994]1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4.02.24 【实施日期】1994.02.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桂

政发[2017]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交通厅 关于进一步整顿我区车辆通行费收费秩序意见的通知 (1994年2月24日 桂政发〔1994〕1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整顿我区车辆通行费收费秩序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整顿我区车辆通行费收费秩序的意见

自一九八八年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细则》以来,全区各地实施这一政策,贷款、集资修建了一批高等级公 1 / 2

路和大型桥梁,对改善我区交通基础设施落后状况和发展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

经济形势的发展,原定的收费项目技术标准、投资规模和结构比例需重新调整;收费项目的审批、项目的财务收支等一系列环节的管理仍需加强。另外,目前有些地方乱收费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就自行立项收费;有的收费年限已到仍继续收费;有的不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收入不按规定范围使用,有意逃避监督。这种状况影响了运输的畅通,增加了车主和群众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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