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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农发行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和

使用情况现场稽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农发行字[1998]297号 【发布部门】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日期】1998.08.18 【实施日期】1998.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农发行粮棉油收购资金

管理和使用情况现场稽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8年8月18日 农发行字〔1998〕297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1998年6月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精神和要求,结合我行稽核工作实际,对原《农发行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稽核实施方案(试行)》(农发行字〔1998〕7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发行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现场稽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从1998年9月1日起执行。各省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方案制定稽核检查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稽核目的 1 / 4

为了进一步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的管理,杜绝新的挤占挪用的发生,进一步提高我行的

信贷资产质量,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二、稽核对象

稽核对象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代理行(代理专柜),必要时可以延伸检查有关企业。

三、稽核范围和稽核期限

按照下审一级的办法,各级行稽核部门每个月应分别对不少于30%的所辖机构的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稽核,检查上月一个月情况和1998年年初至稽核期末情况。 四、稽核内容

(一)稽核期内农发行信贷资金计划管理情况。通过对被稽核单位信贷项目电报、财务项目电报、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月报等以及总账、分户账的检查,对信贷资金营运情况进行分析,检查资金调度是否及时;是否及时归还上级行借款和支付借款利息;资金头寸是否超限额,有无隐瞒资金头寸问题;是否及时清算往来资金;是否在贷款发放和回收环节被挤占挪用和亏损挂账;有无其他违规问题等。

(二)稽核期内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主要检查贷款审批程序是否合规;贷款借据、贷款合同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按照总行有关规章制度审查、审批,按收购进度和收购、调入数量发放贷款,是否按收购价款和规定的收购费用核定每笔贷款的发放额度;银行有无超范围、超额度发放贷款和挤占挪用收购贷款的情况。

(三)稽核期内粮棉油收购资金信贷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各级分支机构贯彻执行信贷政策情况,是否建立了大额现金支付审批登记簿,有无违规现象;是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台账,并进行认真登记;是否建立和完善了粮棉油库存核查制度,对减少库存未收回贷款本息的资金是否认真追查去向;是否按收购进度和收购企业粮棉油库存值的增减变化 2 / 4

情况及时调整贷款;信贷员是否按期到企业核实库存变化情况和销售情况,是否有检查

记录;检查企业在收购、调销过程中的支付情况,看银行是否对其资金使用实行了监督和管理,对发现企业挤占挪用的收购资金是否采取措施及时收回,是否按规定执行加罚息、停贷等信贷制裁。

(四)检查对企业顺价销售的监督情况。主要稽核开户行是否建立了企业销售监测台账,台账所登记的情况是否与企业实际销售一致;开户企业是否建立了粮棉油企业出库、销售登记制度;检查企业是否执行了顺价销售政策,有无新的经营亏损发生,如发生新亏损,其原因是什么。

(五)检查对企业货款结算的监督情况。通过企业在开户行的存款账户及企业的相关账务,检查企业在货款结算过程中是否执行了凡农发行系统内开户企业之间的粮棉油调销,一律实行银行承兑汇票等转账结算方式;系统外企业之间的粮棉油调销,除实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外,严格坚持“钱货两清”的结算原则;有无赊销现象。 (六)稽核期内粮棉油调销资金的回笼归行及收贷收息情况。主要检查银行是否监督企业做到了“粮出去,钱回来,存发行”的要求,是否执行了收贷款、收利息、再付企业费用的支付顺序;是否从调销回笼资金中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收回了相应的贷款本息,相应贷款本息有否被企业挤占用于工资、费用等企业开支的情况,有无转移资金等。 (七)检查账户管理情况。检查农发行是否为粮棉油企业建立了基本账户、专用账户、利息备付金账户;检查企业各种账户是否按规定使用,有无多头开户现象;检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和利息补贴专户的建立和使用情况。

(八)检查现金使用情况。检查开户行对企业的现金库存,是否按规定核定了限额;检查银行是否监督企业按规定使用了现金;有无坐支、不合理凭证抵库、公款私存、超限额、超范围使用现金问题等。

(九)检查利率执行情况。重点稽核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利率;是否按规定计算利息。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