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9 19:28:0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海关完税凭证先比对后抵扣办法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
一、实施时间
从2013年7月1日起,全面推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并同步启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系统。
新政策规定:纳税人需要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必须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后,且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才能申报抵扣。
原规定为:正式或临时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时,无需等待稽核结果即可直接申报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和新规定一样,必须稽核且相符的才能申报抵扣。
注意:由于稽核软件升级滞后,我省(包括厦门)统一在7月16日开始采用新办法,之前仍采取先抵扣后比对的办法。
七月份纳税人海关抵扣凭证的数据采集时间少半个月,做好解释工作。
网络查询功能和网上采集功能预计9月份才能上线,ctais升级是在8月份,目前仍需纳税人的到大厅导入数据,7月16日后才可接收到新稽核系统。
企业端的采集软件仍沿用旧软件,如果遇到新海关代码无法录入的情况,请到省局门户网站下载2.40版软件覆盖安装(该版本可自行添加口岸代码)。
二、注意事项
1、采集时限有所改变:
新政策规定: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数据即《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第一联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来说就是:在海关缴款书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要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稽核。 原规定为:应当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数据采集报送要求改变:
新政策规定: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必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稽核比对相符才能抵扣。
具体要求就是:必须在申报抵扣的前一个月至当月申报期截止前2天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稽核。
原规定为在纳税申报抵扣时一并采集报送 3、纳税申报填写栏目及资料报送改变: 新规定要求:
(1)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
(2)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份数、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
4、会计处理改变:
新规定: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与原规定相比:
(1)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2)会计处理的相应调整。 三、先比对后抵扣操作要点 1、数据采集:
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申请数据比对。
2、查询、获取数据接收结果、稽核结果:
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查询和获取海关缴款书接收结果和稽核结果。
前台办理(尚未使用网上申报软件)的:由税务机关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通知书》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
使用网上申报软件的:纳税人可自行打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通知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
3、申报抵扣:
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4、数据修改、核对: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数据修改在产生“不符”或“缺联”的稽核结果180天期限内可多次申请修改。) 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
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其核对(指的是与原票核对)后的缴款书滞留期延长为6个月( 如果是原票采集错误的则滞留期最多为两个月),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系统外循环)
*重号:原来是指缴款书号码相同,现在是指所有数据的一样的重复的两张票。 出现重号的数据,由税务机关直接查验,不必发函至海关。 5、提醒纳税人关注几个重点:
纳税人继续使用现行《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进行采集,并导出电子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稽核比对,每月可多次报送。纳税人可以通过上门申报或者网上申报进行海关缴款书采集数据的报送以及稽核结果的查询和下载。
务必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事项(申请稽核、获取稽核结果及申报抵扣),避免超期,影响税款抵扣。
数据采集:开具之日起180天内
获取稽核结果:1-13号,其中13号是系统自动批量产生。可查询,但稽核结果只能导出一次。
*每月稽核结果只导出一次,执行到导出操作意味着确认上月数据的稽核结果,系统会在每月申报期两天前批量确认各企业上月稽核结果(一般为13号),如果1-13号有确认过的,13号就不再确认。确认一次后就不再重新确认,下一次确认只能下月的1号之后。
申报抵扣:相符的,应在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抵扣。核查后一致的,应在接到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6、注意几个概念:
(1)注意何为滞留:
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2)稽核期: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3)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 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 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 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
*区分滞留与缺联的区别,稽核期结束即仍无相应海关信息的即为缺联。
(4)滞留期:正常滞留期:2个月,海关缴款书的稽核月份为海关缴款书填发日期当月及次月,这个时间段为滞留期。(因为第三个月就是稽核期的最后一个月了,这个月再无相应海关数据就是缺联票了)
对于企业报送及申请数据核对且原票采集错误的第一联数据,若稽核月份与填发日期的填发月份超过2个月且仍未找到对应第四联数据则为缺联,否则为滞留。
对于企业申请数据核对且原票采集正确的第一联数据,若稽核月份与填发月份超过6个月且仍未找到对应第四联数据则为缺联,否则为滞留。
四、税务机关前台事项:
1、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2、通过稽核系统导出稽核比对通知书,如不符、缺联、重号,纸质发函或系统里修改(指技术性错误)
不符、缺联的纳税人应在产生稽核结果的180天内持原件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数据修改在期限内可多次申请修改及核对,由税务机关复核后参与重新稽核比对。
如果是采集错误,180天以内的,建议不用到办税大厅申请修改,直接重新采集即可。 注意: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3、一窗式比对,自2013年8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一窗式”比对项目调整为: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第5栏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自2013年7月1日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海关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