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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作者:李连同

来源:《武汉科技报·科教论坛》2013年第01期

【摘 要】随着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日益增多,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逐渐成为法学界讨论的热点。《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填补了原有法律规定在高空抛物案件中的空白,为法院审判此类案件提供了准则和依据。但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比较简单,仍未能有效的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高空抛物侵权的现状,以期找到更为适宜的救济途径,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现状; 救济途径

《侵权责任法》第87条首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规定对受害人与潜在加害人进行利益权衡,结束了“无法可依”“同案不同判”等尴尬境况,但却引燃了法学理论界、实务界激烈争论的“导火索”。 一、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司法困境 (一)法院层面:多方推诿下的无奈选择

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解决方式,我国各地的处理规则不尽统一。主要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通过行政性法规予以规制以及当事人诉诸法院解决等情形。《侵权责任法》颁行后,当事人直接诉讼的比例不断提高。出现该种现象并非法院一厢情愿,而是公安机关强调“侦查难”,行政机关多头管理、措施乏力,以致将法院推向风口浪尖。 (二)法官角度:裁判规则的缺失与尴尬

《侵权责任法》颁行后,当真正加害人难以确定时,采取推定加害人的方法,即可能加害人范围内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补偿。该规定结束了长期以来该类案件 “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境况,保障了法律适用的同一性。但从公平正义角度讲,明显系在受害人与不特定潜在加害人之间利益权衡的结果,据此判决后引发的社会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可能加害人”处境:应对策略的困惑与无果

高空抛物案件中,原告提起诉讼后,“可能加害人”面临如下选择:或者采取措施寻找“真正侵权人”或者提供证据举证自己免责,或者基于高昂的机会成本,尝试无望后选择“听天由命”。而且通常情况下,“可能加害人”纵然使尽“浑身解数”终究“枉费徒劳”。 二、我国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立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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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颁布后,虽然第一次比较明确、具体、针对性地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制定了立法规范,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规范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界定和责任承担。但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在学术界仍存在着诸多争议,而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复杂的问题:

1.将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与坠落物侵权责任视为同种情况予以规定。其实,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侵权形态,应当进行区分。

2.将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规定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并不妥当。对受害者来说,存在着损害不能得到完整补偿的现象。对部分责任主体来说,由无关自己行为而承担数额不菲的财产损失,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3.没有明确规定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该条仅规定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对补偿的方式没有规定。

4.免责情形比较单一,仅规定 “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这一种情况可以免责。如果补偿的责任主体因责任的承担导致本身陷入困境,或者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或者物业管理公司的过错造成的,是否应当减免他们的补偿责任。

5.没有规定责任主任的追偿权。如果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后,发现了具体的侵权人时,是否可以向实际的侵权行为人进行追偿。 三、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救济途径 (一)物业公司的事前防范

高空抛物对物业公司来讲是无法预见,一般不应直接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但是物业公司有管理小区公共秩序的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对高空抛物的防范是应该的。例如在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张贴禁止高空抛物的标语,使住户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及责任承担的严重性,能够配合公安部门,将小区的安全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加大安全保障设施的投入,对小区居民楼进行监控,但监控工作不应侵犯住户隐私,只需通过录像及时确定抛掷物来源即可。 (二)公安机关的事后介入

笔者认为高空抛物侵权事件发生后,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各司其职,其实案件并不复杂,被锁定的目标也相对较小,通常只是一栋楼或两栋楼的居民。我们可以通过对抛掷物进行指纹分析、受力分析、动量守恒等因素确定抛掷物的来源,多访问四周居民找寻线索。只要公安机关及时介入确定侵权人,这类案件就会简单许多,能更好地安抚受害人情绪,有利于社会和谐。

(三)商业保险的事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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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保险应由建筑物使用者和物业公司联合购买,首先通过购买保险对建筑物居民进行了宣传教育,是他们认识到向楼下抛物的后果是很严重的,购买保险对其有警示自律的作用。二是物业公司的业务属性与盈利性要求其承担起保护小区安全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也确实有加强管理、加强巡逻、利用监控设备对公共部分进行监控的义务,如果物业公司这部分义务没有尽到,它就要为此承担责任,购买保险,也是物业公司分散风险的一种手段。 参考文献:

[1]蒲朝琦.透析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法学研究,2013年第3期.

[2]张国庆,张俊文等.权衡与博弈: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路径抉择——兼评《侵权责任法》第87条.法律适用,2012年第12期.

[3]马飞.浅析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浅评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87 条.法制与经济,2012年第12期.

[4]韩 颖,崔彩贤.高空抛物侵权案的民事法律思考.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