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4 13:10:0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浙江省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的行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作出如下规定:
一、乡镇机关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乡镇机关党员和干部要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廉洁自律的其他各项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职务之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四)跑官要官的在入党、人员录用、人事任免等方面搞不正当交易;
(五)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六)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七)违反规定购买农村宅基地或者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造私房;
(八)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或者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九)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十一)公费旅游或者以开会、考察、学习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 (十二)违反规定配备和利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十三)违反规定借婚丧嫁娶及喜庆等事宜,聚敛钱财; (十四)参与或者支持赌博、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 (十五)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上述规定,街道党员和干部参照执行。 二、基层站所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基层站所党员和干部要清正廉洁、依法办事、遵守职业道德,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吃拿卡要,侵害集体和群众利益;
(三)接受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行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物,向其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或者参与由其提供经费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规违法收缴、扣押群众财物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五)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六)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七)违反规定购买农村宅基地或者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造私房;
(八)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或者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九)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十一)公费旅游或者以开会、考察、学习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 (十二)违反规定配备和利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无偿占用或者变相占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十三)违反规定借婚丧嫁娶及喜庆等事宜,聚敛钱财; (十四)参与或者支持赌博、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 (十五)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三、村干部和党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村干部和党员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买卖、转让、占用集体土地,或者违章搭建地上建筑物;
(二)在集体土地征用、承包,集体资产租赁、经营,集体工程项目发包,集体物品采购等过程中暗箱操作,优厚亲友,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四)克扣、截留、拖欠支农、扶贫、救灾、移民、征地补偿等款物;
(五)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六)以各种非法手段拉票“贿选”或者在选举中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