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6 9:57:3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实施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十分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行文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进、安全。要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推广应用计算机电子公文,努力减少纸质公文的数量。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文书处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

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制定、落实公文处理业务规范,做好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七条 上级行政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负有业务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的责任。 各级政府或办公厅(室)对贯彻执行本细则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市人民政府发布行政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二)议案。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用“议案”。 (三)决定。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四)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用“指示”。

(五)公告、通告。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六)通知。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印发非法定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用“通知”。 (七)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指示精神或情况,用“通报”。

(八)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如经采纳后非本机关单独实施的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用“报告”。 (九)请示。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十)批复。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用“批复”。

(十一)函。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不相隶属的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办公厅(室)经授权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用“函”。

(十二)会议纪要。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用“会议纪要”。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公文名称、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份数序号、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