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的法律解读和补偿问题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7 7:21:1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养殖场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的法律解读和补偿问题

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养殖场拆迁怎么补偿? 这个养殖场一般情况下就是养鸡、猪、羊、牛等一般畜牧性质的养殖,我记得上个月国务院刚公布了《畜牧养殖条例》,当中也谈到了如果划到禁养区的范围内,禁养一般是对环境有污染的,一旦进入禁养范围内原则上是要补偿,《国务院畜牧养殖条例》当中给予实际规定的。一旦落到实践中,可能没有依据、没有范本说明养殖场到底怎么拆迁、怎么补偿。

实践中就应该按照一般的生产经营企业补偿,但是在计算内部附属设施和所带来利润差别的时候就是五花八门的。我们曾经做过浙江杭州地区一个大型的养猪场的案件,补偿是按照每头猪250块。大家都很清楚,养殖是不断循环的,如果拆迁导致养殖场两年不能建成,那么应不应该按照养殖批次计算利润损失呢?我记得温州有一个大型的养殖基地是这么做的,辽宁营口我们也做过一个养鸡场的孵化基地也是这么说的:“拆迁会导致我的养鸡场两年不能恢复经营生产,而且我每年养殖家禽大约是3-4个批次,每一个批次的损失额度是固定的。”这样的补偿是比较合理的。

这主要是停产损失的问题,其他的按照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的土地、厂房、附属设施、装修和一些简单的机器设备,该按照重置价的按重置价走,能搬迁就应该按照搬迁费走,这跟一般经营性企业是可以互相参考的。只是养殖类的停产损失的补偿跟一般经营性企业是不一样的。

养殖滩涂水域拆迁怎么补偿? 从太空看地球,是一个蓝色的“水球”。就自然环境来说,水是生命的摇篮;就人类社会来说,水是商贸航运的最佳通道;环境污染的最终净器;资源开发的最大宝库。最近有网友咨询海域水域被征收应该怎么补偿的问题。我们在网上搜索的时候往往看到的都是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到底养殖滩涂海域水域如果遇到征用征收应该怎么补偿?就这个问题我们来咨询一下中小企业拆迁维权律师吴少博,听听吴律师怎么说。

吴律师:现在就补偿上讲,从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曾有的海域相关的条例来讲的话,在补偿上还是比较缺失的。现在有些海边以及海港周边的大中心项目在进行扩建改建,或者在施工的时候要占用一些海边周围的海域。但是海域范围内往往早已经被渔民养殖了相关的海产品或者相关的畜牧,已经被占用了。

如果现在遇到相关的项目或者因为环评不达标等各个方面要求搬迁、腾退、拆迁应该怎么办?如何进行补偿呢?

吴律师:确实找出相关的法律依据是比较困难的,我国的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总体的补偿标准,也就是说现在都是沿袭集体土地、水域往往都是属于集体所有制,都属于当地的村民委员会,使用权是因为村民委员会发包给相关的渔民,是一种承包关系。就跟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道理,在进行赔偿的时候,可能见得最多的是每水域、每平方米、每亩水域应该如何赔偿,具体的参考的标准,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

1、产值。一年的产值是多少,对方还有多少年的养殖承包经营权,这个时候从利润的角度赔偿。

2、一旦失去了这片海域,有没有别的地方给重新规划出一片海域。不管可不可以搬迁,相关的附属设施、经营工具、经营设施应该给予全部收购赔偿。比如渔船、渔业设施,在海域边建的房屋都属于对方的附属设施,在这块应该给评估照价赔偿。

3、承包经营权所带来的使用权本身价值属性,刚才是从停产停业损失和附属物的角度

文章为吴少博律师原创,转载请经过本团队同意并注明出处。

来讲,还要有兼于你在水域的承包经营权看看应该怎么补偿。这方面原则补偿方式可以参照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补偿的价值和价格应该来怎么办?

吴律师:这在实物中也是比较缺乏的。但是总体的补偿方式最起码应该从以上三个角度来给水域承包人进行补偿。水域之上的海边滩涂的承包经营权补偿其实是一个道理。作为水域的承包经营不可能单纯的一个水域,必然在水域边上还有把一部分滩涂,滩涂和水域是结合在一起的,是一个经营主体,应该把他们结合在一起进行补偿。这就是我们讲的滩涂水域承包经营权如遇腾退搬迁应该怎么来进行补偿,补偿的价值和补偿的方面。 遭遇禁养及污染环境关停的养殖场侵权该如何维权? 由于禁养政策,2016年已有不少养殖场关门、整改或者迁移,2017年禁养还会继续,将会有更多的养殖场关门。为什么要划禁养区?禁养区划定有什么标准?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听一下拆迁律师吴少博怎么说。

吴少博律师:严格讲在八、九十年代各地发展养殖种植类行业比较多,因为养殖行业入门门槛低而且能够解决村民工作、收入来源的问题。随着时代发展,现在对环保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各个地方都在划定相关的禁养范围,特别是在一些水源保护地。从全国来看,在津京冀、珠三角、长三角等范围,还有江苏,湖南等重点水源保护地,以及名胜古迹保护区的范围内都划定了禁养范围,目的就是保护环境以及保障居民的健康生产、生活。

遇到禁养以及因为环境问题而关闭的养殖场、养殖小区,作为养殖场的经营者到底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国务院公布的规定看,2017年年底之前要关停、关闭、搬迁全部的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有利的净化水质以及大气环境,支持进行规模化改造以及规模化建设。我国《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也是如此进行要求的,并且结合《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来讲,全国范围内的养殖场进行关闭搬迁势在必行,是不可回避的问题。2013年国务院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当中所划定的范围主要是在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名胜风景区、城镇居民区及文化教育科研研究区禁止养殖行业的存在。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对于新建养殖场的选址要给予严格的审批,对前期未在禁养区范围之内的养殖场进行严格监管,比如缺失证照的要补办。一旦划到禁养区的范围内要停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停发相应的动植物养殖补助等资助资金。

这就是我在前边所讲到的全国形式,现在所采取的手段和方式都是合法的,但是到实践中就变成不合法方式,有很多养殖场直接被停水停电、强制拆除,或者直接强制把养殖的畜牧处理掉,这是一些不合法的行政强制行为,但在现实中是真实存在的。

按照国务院审批以及各个地方所公布的畜牧养殖环境的落实办法中所言的内容,我认为在禁养维权的过程中要注意四点问题。

一、首先要考量是否纳入禁养范围。

禁养范围的确定一般情况下要考量当地的市、县、区域级人民政府是否有相应的行政命令、红头文件、抽象性的行政行为划定禁养区域,从“十二五”规划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各个地方制定自己所辖区域内的禁养范围,比如江苏所制定的是水源保护地平均一公里半径范围内不能存在养殖场,湖南长沙公布的距离是五百米范围内不能存在养殖场。各个地方划定的范围是不一样的,但是主要都是划在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地,这都是禁养的主要范围。这个规划的实施办法作为地方人民政府都要公布制定实施的。首先要核定区县人民政府有没有制定规划,如果制定了,养殖场是否划定在禁养范围内,如果养殖场不符合环境的要求,但要确定是否在对水源保护产生影响的范畴内。

二、从合理性讲,是否达到污染搬迁必要性。

文章为吴少博律师原创,转载请经过本团队同意并注明出处。

这个问题分两个角度来讲,如果没有纳入禁养范围,在进行环保关停就要看有没有搬迁关停的必要性,这是从合理以及部分合法的角度来讲。如果纳入到禁养的范围内,这就不是一个重点问题了。我所代理江苏昆山的禁养案件,我们首先通过查询信息公开发现该养殖场并未纳入禁养范围,但是该养殖场确实缺乏对污染环境处理的相关设施,最后申请增加污染处理设施,进行二次处理,并且相应的环保部门以及人民政府进行批示,补办相关证照后还是可以从事养殖工作。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落实。

关停、搬迁、关闭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整套的执行程序,从最早下达关停通知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这可能是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面对一个行政处罚行为,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配套规定来讲的话,养殖场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对是否应该实施关闭关停纳入到法律司法审查的权利。

关闭关停涉及到建筑物,按照《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在复议、诉讼结束之后如果还是必须要拆除的话才能纳入到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的过程。现在各个地方在落实关闭关停的具体措施上是有出入的,有的地方是断水断电后置之不理,只要水电不恢复就不能进行养殖行业,养殖场只能停业。或把畜牧养殖的设备全部搬迁,把养殖的动物全部卖掉,强制拆除后完全没有恢复生产的条件。

四、补偿依据。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要给予补偿,但是补偿在实践中都是偏低的。按照畜牧养殖的规模来进行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对预期利益以及现有的固定资产都没有考量,这就是双方的主要矛盾。养殖场的建设是只能从事养殖行业,一旦关闭关停房屋的利用价值就没有了。所以拆迁与否,对于养殖企业主来说都是一样的,按照养殖场的方式建造的房屋不能从事其他行业了。

作为拆迁律师在维权的时候要在这方面进行实际考量,如果确实达到关闭关停以及能够转产的话,可以让当地政府帮助转产,然后补偿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如果达不到转产的话,就要求当地政府进行回购。北京这边有很多是这样案例,政府愿意给予一定的补偿额度回购企业地上的附着物。即便这不是真正的拆迁,政府回购地也没有什么用途,但是作为被关停企业来讲这是一种公平合理的方式。

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温馨提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各位企业当事人面临拆迁征收时,补偿低,补偿不合理,政策强压,断水断电断路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避免错过律师介入的最好时机。

文章为吴少博律师原创,转载请经过本团队同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