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8 10:25:3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灭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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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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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菌方式
生产区常见微生物:大肠埃希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枯草芽孢杆菌,铜绿假单胞菌,白色念珠菌,黑曲霉。
沉降菌:将灭菌后,装有TSA培养基的培养皿(Φ90mm×15mm)放在采样点上,打开皿盖,使培养基表面暴露在空气中。静态测试时培养皿暴露时间为0.5h,动态测试时培养皿暴露时间为4h,如生产操作时间少于4小时,单个沉降碟的暴露时间为生产开始至结束的全部时间,如生产操作时间超过4h,则每4h换1次平皿。 浮游菌:浮游菌采样器检测浮游菌。
表面微生物:用接触碟法或棉签擦拭法做表面微生物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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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需要
第四章 验证的需要
GMP认证中涉及到到无菌验证均为微生物相关的验证,这里所说的“菌”既是微生物。微生物是药品生产过程中常见的污染,也是最易受到的污染。药品生产需要做微生物的检验。清洁验证、微生物限度验证、纯化水、注射用水的验证、消毒剂消毒效果的验证、表面微生物污染棉签取样法验证方案等验证均与微生物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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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需要
第一节 法规要求
产品生产操作过程中应尽量减少污染,尤其是人为因素所照成的污染,故在生产过程中生产操作人员应特别注意,在GMP中也明确规定人员的操作:
第二十九条 所有人员都应当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的风险。
第三十四条 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更衣。工作服的选材 、式样及穿戴方式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
第三十七条 操作人员应当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
生产过程中,水是必须的,也是易染菌的,GMP中对制药用水也作了硬性要求: 第九十六条 制药用水应当适合其用途,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制药用水至少应当采用饮用水。
第九十七条 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 、运行和维护应当确保制药用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水处理设备的运行不得超出其设计能力。
第九十八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当无毒 、耐腐蚀;储罐的通气口应当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死角、盲管。
第九十九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 、贮存和分配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滋生。纯化水可采用循环,注射用水可采用 70℃以上保温循环。
第一百条 应当对制药用水及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第一百零一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纯化水 、注射用水管道进行清洗消毒 ,并有相关记录。发现制药用水微生物污染达到警戒限度、纠偏限度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处理。
药品生产过程中原辅料等物料是最为重要的物质,GMP中对物料与产品也有相应要求(GMP 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厂房及生产设备的清洁也是药品生产过程中避免染菌的一项重要环节,做好厂房及设备的清洁对药品的生产至关重要:
第一百四十三条 清洁方法应当经过验证,证实其清洁的效果 ,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洁验证应当综合考虑设备使用情况、所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取样方法和位置以及相应的取样回收率、残留物的性质和限度、残留物检验方法的灵敏度等因素。
无菌药品的生产对生产工艺、环境、人员的操作等均有特殊要求(药品GMP指南 无菌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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