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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等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保护 【发文字号】环发[2006]74号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监察部 【发布日期】2006.05.18 【实施日期】2006.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活动的通知 (环发[2006]74号 2006年5月18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按照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提出的“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决不允许违法排污的行为长期进行下去,决不允许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环境违法者逍遥法外”和曾培炎副总理提出的“要继续把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环境问题作为重点,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每年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的要求,国家环境 1 / 3

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决定于2006年5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2006年5月至11月,继续在全国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保证群众饮用水源安全,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要在2005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基础上,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2.要在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源,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构 2 / 3

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重点整治长江、黄河、淮河、辽河、松花江等重点流

域沿岸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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