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保护范围的通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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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保护范

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长政函[2007]107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10 【实施日期】2007.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保护范围的通知

(长政函〔2007〕10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 》和《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公布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要逐处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 1 / 2

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

三、有关部门应划定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拆除,并切实保护好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环境和历史风貌。

四、从发文之日起,未经市人民政府和市级以上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违反规定建设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无条件拆除,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发文之前已有的、对文物本体安全构成威胁和破坏文物历史环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工作,逐步清除。

长沙市人民政府

附件:长沙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保护范围一览表

二○○七年七月十日

附件:

长沙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保护范围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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