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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E、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提供劳务
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本公司根据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百分比。
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A、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B、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3)让渡资产使用权
本公司在与让渡资产使用权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时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利息收入按使用货币资金的使用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27、 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是指本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计量。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本公司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本公司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8、 租赁
本公司涉及的租赁业务为经营租赁。 (1)本公司作为出租人
经营租赁中的租金,本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当期损益。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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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作为承租人
经营租赁中的租金,本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9、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本公司的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按照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以本公司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在无法明确估计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预期转回期间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予以确认,但同时满足能够控制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的,不予确认;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即在可预见的将来有处置该项投资的明确计划,且预计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除了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以外,还有足够的投资收益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予以确认。
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除企业合并、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所得税外,本公司将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30、 分部报告
本公司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本公司的经营分部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2)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3)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本公司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分部间转移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与各分部共同使用的资产、相关的费用按照收入比例在不同的分部之间分配。
31、 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1)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报告期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2)报告期会计估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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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报告期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32、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本公司报告期未发生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三、税项
本公司及子公司主要的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1、流转税及附加税费 税目 增值税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纳税(费)基础 产品或商品销售收入 出租房产收入 应交增值税、营业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 销售收入 税(费)率 17% 5% 5%、7% 3% 2% 1‰ 2、企业所得税 税目 企业所得税 纳税(费)基础 应纳税所得额 税(费)率 25%、15%、12.5% 本公司及子公司2009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如下: 公司名称 本公司 子公司1—浙江诸暨盾安换热器有限公司 子公司2—合肥通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子公司3—杭州赛富特设备有限公司 子公司4—浙江赛富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子公司5—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 子公司6—珠海华宇金属有限公司 子公司7—天津华信机械有限公司 子公司8—苏州华越金属有限公司 子公司9—重庆华超金属有限公司 子公司10—盾安精工(美国)有限公司 子公司11—浙江盾安机械有限公司 子公司12—安徽华鸿金属有限公司 子公司13—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子公司14—浙江盾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适用税率 15.00% 15.00% 15.00% 15.00% 免税 12.50% 12.50% 25.00% 25.00% 15.00% 按美国当地政府的规定交纳 15.00% 25.00%(于2009年12月注销) 15.00% 25.00% 第 2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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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子公司15—盾安金属(泰国)有限公司 子公司16-内蒙古盾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子公司17-安徽华海金属有限公司 适用税率 免税 25.00% 25.00% 注:(1)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于2008年10月1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认定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242家企业为2008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浙科发高[2008]250号),本公司被认定为浙江省2008 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 年,2009年度执行15.00%所得税税率。
(2)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于2008年12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认定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430家企业为2008年第四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浙科发高〔2008〕337号),本公司下属两家控股子公司杭州赛富特设备有限公司和浙江诸暨盾安换热器有限公司被认定为浙江省2008 年第四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2009年度执行15.00%所得税税率。
(3)根据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1月2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安徽省2008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科高〔2009〕13号),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合肥通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被认定为安徽省2008 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2009年度执行15.00%所得税税率。
(4)子公司浙江赛富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属于中外合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享受 ―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8 年度、 2009 年度属于免税期,2009 年度享受免征所得税优惠政策。
(5)子公司盾安禾田属于中外合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享受 ―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2005年度、2006年度属于免税期,2007-2009年度减半征收所得税,2009年度适用税率为12.50%。
此外,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于联合发布的《关于认定浙江德力西国际电工有限公司等273 家企业为2009 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浙科发高〔2009〕166 号),盾安禾田被认定为2009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 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执行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2009年度从低适用12.5%所得税税率。
(6)子公司珠海华宇属于中外合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享受税―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2005年度、2006年度企业亏损,2007年度企业开始获利,2007-2008年度享受免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2009-2011年度适用12.5%的所得税税率。
(7)子公司重庆华超根据国税发(2002)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经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家税务局的审核,自2006年起享受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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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减免,按15.00%征收所得税。
2009年9月15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科火字[2009]209号《关于重庆市2009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的回复》,子公司重庆华超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
(8)子公司美国精工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根据利润总额分段缴纳企业所得税。
(9)子公司浙江盾安机电有限公司,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于联合发布的《关于认定浙江德力西国际电工有限公司等273 家企业为2009 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浙科发高〔2009〕166 号),盾安机电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 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009年度执行15%所得税优惠税率。
(10)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于 2009年 5 月18 日联合发布的 《关于认定浙江杭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 134 家企业为 2009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浙科发高[2009]103 号),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盾安机械有限公司被认定为浙江省 2009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2009年度执行 15.00%所得税税率。
(11)根据泰国当地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子公司盾安泰国公司自经营盈利之日(2008年11月14日)起的8年内,产生的利润总额在不超过投资金额(不包括土地费及流动资金)100%的部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自上述免税期满之日起的5年内,所得税享受减征50%的优惠。
除此之外的其他公司均按照25.00%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另外:安徽华海金属有限公司的税基按照如下确定: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公司按照实际收入的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房产税
自用房产按照房产原值的70%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
4、土地使用税
根据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政府诸政发[2008]8号《关于调整诸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意见》,本公司按照当地二级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计征标准为6.00元/m2。
5、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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