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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01 【实施日期】200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吉林省农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2007年1月16日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韩长赋 二○○七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农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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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村道及其桥梁、隧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主要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养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农村公路的养护职责:

(一)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养护资金分配计划范围内,负责编制、下达全省农村公路养护项目计划,组织筹集、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市(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建议的提出,农村公路养护配套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 2 / 3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发包的组织,养护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

(五)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和养护资金筹措方面的职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经费的来源包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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